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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出台治气责任追究“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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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20年3月3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绍兴出台治气责任追究“二十条”
防治不到位,要追责党政领导干部
 

本报讯 不只通报约谈,还要纪律处分、组织调整……浙江省绍兴市近日发布施行《绍兴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标志着绍兴市将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各级党委和政府、相关部门动真格,严肃追责。

今年是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收官之年,为深入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努力实现空气质量“达标进位”,绍兴首次将大气污染防治纳入党政领导干部责任追究体系,旨在进一步强化责任担当、倒逼工作落实。

《办法》分四章共二十条,要求各区、县(市)党委和政府,乡镇(街道)党(工)委和政府(办事处)对本地区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各级各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各区、县(市)应当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分管负责人,未按要求落实的,由政府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市级相关部门应当落实负责相关工作的分管负责人,未按要求落实的,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

《办法》明确,将对空气质量排名在任内长期落后或倒退、改善情况差,未完成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发生严重大气污染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被上级生态环境部门通报批评等情形实施责任追究,其他情形按要求实施责任追究。

对于责任追究的方式,《办法》规定主要分约谈、问责两种。其中,问责包括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并且约谈和问责情况都要向社会公开。此外,对工作不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成效不明显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由市蓝天办以适当形式进行通报批评。

下一步,绍兴将配套出台2020年打赢蓝天保卫战攻坚行动实施方案,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年度空气质量指标任务及行动内容。

朱智翔 晏利扬 裘玮 沈慧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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