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版: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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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规范长江流域环境资源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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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20年3月3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云南规范长江流域环境资源审判
为一江清水出云南提供强有力司法保障
 

本报记者蒋朝晖昆明报道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不久前印发《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长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规范云南省长江流域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提升审判工作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强审判工作体制机制保障做出了明确规定。

《实施意见》指出,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要结合云南长江上游水源涵养和水土保持的生态功能定位,依法审理涉及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脆弱区及自然保护区等重点区域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及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案件,统筹考量水电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关系,保护和修复长江生态环境,为建设水清地绿天蓝绿色生态走廊,为实现“一江清水出云南”及打造世界一流“绿色能源”“绿色食品”“健康生活目的地”三张牌提供强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坚持公正司法,充分发挥长江流域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规范引领作用。《实施意见》强调要依法惩处破坏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犯罪行为,依法审理长江流域水环境与水资源民事案件,依法审理长江流域其他环境资源民事案件,监督支持环境资源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全面加强长江流域环境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审判工作,依法审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突出地域特点,切实提升长江流域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实施意见》明确,研究谋划服务地方环境资源保护的有效路径,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要针对各地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实施重点,把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置于当地生态环境建设发展的整体布局来谋划,研究制定提供司法服务保障的具体方案,依法审理相关案件,配合长江、金沙江、珠江、澜沧江等主要流域和云南九大高原湖泊等重点区域的生态保护修复,积极探索为长江经济带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有效途径。

深化改革创新,不断加强长江流域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体制机制保障。《实施意见》要求,构建环境资源审判体系,加强协同联动机制建设,倡导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建设专业化环境资源审判队伍。要大力推进环境公益诉讼及跨行政区划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案件的集中管辖机制,继续推进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及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执行的“三加一”模式,构建对长江生态环境的司法保障体系。要积极推动跨区域协作,构建流域法院之间委托送达、委托取证、委托执行和信息共享等互动合作协调机制。加强人民法院与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作,构建联动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共同维护长江经济带的生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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