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版: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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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保护名录制度,将河(湖)长制成果法制化
河北创新制度维护河湖健康

 

◆本报记者 张铭贤

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河北省河湖保护和治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0年3月22日第28届“世界水日”起施行。

《条例》是河北省首部系统全面对河湖保护治理予以规范的省级地方性法规,是河北省加快推进山水林田湖草生态法规体系建设的具体体现,是以制度创新维护河湖生态健康,筑牢京津冀生态安全屏障,加快建设美丽河北的重要举措。

为河湖生态建设提供法制保障

河北省是典型的资源型缺水省份,长期以来,随着人口的增加、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降水量减少,全省河流不同程度地断流或干涸,湖泊湿地水面面积大幅减少,河湖的航运、蓄水灌溉、渔业养殖、生态调节和景观文化等功能丧失殆尽。

近年来,河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河湖保护和治理工作,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全省河湖生态环境明显改善,但水资源短缺,水环境污染,水生态脆弱,执法手段失之于软等问题依然突出,亟须通过地方立法,从根本上予以解决。同时,河北省在实施河(湖)长制、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水资源税改革、河道生态补水、河湖清“四乱”等工作取得成功经验,也需以地方立法形式确立,制定一部符合省情特点的河湖保护和治理条例,发挥地方立法对河湖保护和治理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周英认为,“河北省肩负着建设首都水源涵养功能区、京津冀生态环境支撑区重大政治责任,开展河湖保护和治理立法,加快推进生态法规体系建设,是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挑战的必然要求。”

紧紧围绕河湖保护和治理两大主题,《条例》共设7章64条,包含总则、规划编制、治理和修复、保护和监管、河湖长制、法律责任等章节。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二处处长杜海介绍说,“《条例》内容涉及水法、水土保持法、河道管理条例等20多部上位法,可以说涵盖了水与河湖各个方面,这也使得《条例》全面性、系统性的特点更加突出,对依法保护治理河湖,尽快补短板、强弱项有着重要的推进作用。

探索河湖治理修复的河北经验

作为河北省第一部全面系统保护和治理河湖的法规,《条例》从单一河道治理观念向流域之治、生态之治转变,系统推进河湖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协调进行跨区域统筹、全流域治理,为河湖保护和治理工作提供全方位、多层次、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条例》开创以立法规范河湖保护名录制度的先河。为彻底摸清全省河湖底数,明确河湖保护的界定标准,《条例》明确规定本省实行河湖保护名录制度,加强水源地保护和重点河湖专项整治;严格依法划定河湖管理范围,与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划定等相衔接;实行岸线分区管理,明确分区保护要求。

河北省水利厅二级巡视员丁辛戈认为:“省级层面通过立法形式实行河道湖泊全覆盖的保护名录制度是一项创制性规定。通过立‘河湖志’,建河湖档案,为历史存照,将极大推动河北省河湖保护和治理工作高效有序开展。”

构建严格严密的水生态保护制度是《条例》的又一亮点。《条例》坚持严字当先、严防严治,对于河湖保护和治理做出了一系列禁止性规定,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操作性。

《条例》明确规定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限,落实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要求,列举8类禁止性行为,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制度、河湖保洁责任制度、河湖保护和治理考核制度以及河湖生态保护制度,尤其是在法律责任中,提升了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将河(湖)长制工作成果法制化是《条例》的又一成果,推动河北省河(湖)长制实现了有章可循到有法可依的转变。《条例》以1个章节7条内容的篇幅从创新五级河(湖)长组织体系,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明确工作机构和主要职责,健全工作机制,强化督办问责,并借鉴“民间河长”实践经验,建立公民参与河湖巡查工作机制。

重拳治顽疾加大违法惩处力度

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条例》针对河湖保护和治理中的难点、焦点问题,进一步完善了体制机制。比如针对地下水超采困局,《条例》明确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 依法健全用水约束、地下水开采审批、地下水取用监测监管、税费调节等机制, 严格限制开采地下水等。

针对“九龙治水”问题,《条例》进一步明确责权,对相关部门责任进行了划分。针对源头保护、生态引水等问题,《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河湖生态补偿机制,明确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同时,建立河湖生态补水长效机制,保障河湖基本生态流量(水量),逐步恢复河湖生态功能,为生物提供多样性生境。

重拳治理顽疾,针对河道采砂难题,《条例》一方面加大治理监管力度,就编制河道采砂与整治规划方案,严格落实河道采砂许可制度,鼓励推广机制砂生产应用等事项作了规定;另一方面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采砂成本。

《条例》规定,对未经许可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修复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开采砂石价值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未按照许可规定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修复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开采砂石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修复补救措施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杜海解释说,“此条款在河北省实施《水法》办法中已有规定,但是实际操作中处罚效果并不理想,比如采砂价值30万元,按照之前规定最高只能罚到10万元。因此,《条例》加大了处罚力度,不设定罚款数额上限,将有利于推动破解非法河道采砂屡禁不止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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