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版: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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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探索环境损害赔偿“三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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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解到位 程序到位 监督到位
南通探索环境损害赔偿“三到位”

 

本报见习记者李苑 通讯员李婷南通报道 此前本报报道的《执法人员守候二十多天换来真相大白》一案,近日,经过前期两轮磋商,在江苏省南通市生态环境局见证下,启东生态环境局与涉事企业正式签署《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协议》。污染责任主体江苏某制药企业预缴纳200万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保证金,待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结论出具后,再严格按照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出具的修复方案进行环境修复治理。

这是南通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探索创新的又一典型案例。

在已有80个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例实践中,南通市总结探索出“三到位”工作方法:一是化解到位,生态环境部门对检察建议均按照规定进行答复处理和回应,行政公益诉讼均在诉前化解。二是程序到位,刑事案件涉及生态环境损害的,生态环境部门均按照要求启动索赔工作。三是监督到位,检察机关积极支持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索赔磋商,参与、指导或见证全部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协议签订。

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牵头协调部门,南通生态环境部门在做好职责范围内案例推进的同时,积极与检察机关协作,协调指导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索赔磋商、签订协议。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还与市检察院联合出台《关于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和检察公益诉讼工作联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生态环境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做好损害调查、鉴定评估、赔偿磋商等工作,检察机关依法严惩生态环境违法犯罪,实施法律监督,支持开展磋商诉讼工作。

《意见》进一步完善了沟通会商、信息共享、业务交流、联动衔接4项工作机制。南通市生态环境局与市检察院通过司法联席会,及时互通信息,沟通解决有关问题,协调处理相关事项。生态损害赔偿工作的部署要求、推进进度、案例实践等工作动态,环境司法检察监督的总体情况、刑事案件进展、公益诉讼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情况等信息,在两个部门间实现了及时互通。

案件办理过程中,对于发现有生态环境损害的,检察机关通过向生态环境部门发出索赔提示函或建议书,启动公益监督。

《意见》还明确,在索赔磋商阶段,赔偿义务人积极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费用,主动消除或减轻生态环境损害后果的,生态环境部门将履行情况提供给人民检察院,作为量刑建议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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