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银祥
生态环境部印发的《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建立和实施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并免除部分企业现场执法检查。
那么,这是不是意味着环境执法要放松?当然不是。严格执法、执法为民,与执法服务大局是统一的,并不矛盾。
《指导意见》明确将减免清单内企业现场执法检查,但同时强调对偷排偷放、恶意排污、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以及涉疫情医疗废物、医疗废水,侵害群众健康、群众反映强烈、严重污染环境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
建立和实施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等措施,是为“适应疫情防控形势、推动企业复工复产”提供法治保障。因此,各级执法机构应从讲政治的角度想大局、谋大局、服务大局,正确处理执法服务大局与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的关系,正确处理全局与局部利益的关系,正确处理执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之间的关系,追求执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防止执法人员不顾大局孤立执法、机械执法。
不顾大局孤立执法、机械执法,往往与不合理的制度或要求有关。比如,个别单位制定了处罚量、处罚金额与年终评奖挂钩的规定;一些单位虽没有规定,但领导把执法人员的处罚量或处罚金额多少作为评功评奖的主要依据,引导执法人员为了执法而执法,或多处罚、多罚款,不追求执法为民、执法效益。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必须坚持“行政权力与责任紧密挂钩、与行政权力主体利益彻底脱钩”的原则 ,建立健全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工作机制,使任何一项权力的行使都必须有法律的明确授权并符合法律的要求。同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促进执法效益和效能的提高。
当前,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应教育和引导执法人员严格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印发的《指导意见》和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执法局印发的《关于落实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相关工作的通知》。执法人员承办的每一个案件,不仅证据要确凿,程序要合法,定性要准确,审核处理也要恰当,执法的法律效果要与社会效果相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