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版: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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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入第三方磋商 赋予强制执行力
贵州两企业对非法倾倒废渣造成的污染开展生态环境修复
复旦大学 张梓太
 

■案情简介

2012 年 6 月,贵阳某化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化肥公司)委托息烽某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劳务公司)承担废石膏渣的清运工作,劳务公司未按要求将废石膏渣运送至渣场集中处置,而是运往大鹰田地块内非法倾倒,倾倒区域长约360 米,宽约100米,堆填 厚度最高约50米,占地约100亩,堆存量约8万立方米。经鉴定评估,此次非法倾倒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数额共计891.6万元,其中应急处置费用134.2万元,修复费用757.4 万元。

■磋商结果

2017 年 1 月,在贵州省律师协会的参与下,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原贵州省环境保护厅与赔偿义务人化肥公司、劳务公司进行磋 商,由化肥公司、劳务公司将废渣全部开挖转运至合法渣场填埋处置,对库区进行覆土回填和植被绿化。达成协议后,赔偿权利人和义务人共同向清镇市人民法院递交了司法确认申请书,经法院依法审查后裁定确认赔偿协议有效。此后,赔偿义务人按照协议对大鹰田地块开展了生态环境修复,并于2017 年12月前自行修复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全国首例经磋商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案件,也是全国首例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其典型意义主要有:一是探索了磋商的机制,细化了磋商的工作程序,探索引入了第三方参与磋商,提升了磋商的可操作性。二是探索了司法确认制度,通过司法确认赋予了赔偿协议强制执行效力。三是探索了企业自行修复的做法,引导企业自行组织修复受损生态环境, 积极履行环境修复责任。

■专家点评

该案件是全国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案。

根据 2015 年中办、国办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赔偿权利人和义务人通过磋商达成赔偿协议,是生态环境损害救济的重要途径之一,但是试点方案并没有直接规定赔偿协 议的法律效力。本案尝试通过司法确认程序,赋予赔偿协议以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有力保障和促进了磋商制度的实施。通过该案探索形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制度已被2017 年中办、国 办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认可和采纳。

同时,本案赔偿到位,污染地块的废石膏渣得到了清理,荒地复绿,增强了周边群众的良好环境获得感,并被央视栏目《焦点访谈》专题报道,推动“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改革理念深入人心, 起到了积极的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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