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版: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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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保护立法正在积极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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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环资委召开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座谈会
长江保护立法正在积极推进

 

本报记者王玮

“初步考虑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结束后,立即启动《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和野生动物保护法执法检查,土壤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下半年进行。”

2020年全国两会前夕,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洪尧在“2020年度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座谈会”上,作上述表示。

记者从座谈会上了解到,在刚刚过去的2019年,全国人大环资委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以法律的武器治理污染,用法治的力量保护生态环境,推动党的主张和重大决策转化为法律,高质量完成了立法、监督、代表等工作。

重点任务:起草长江保护法和生物安全法

据了解,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中环资委承担的立法任务共16项。

按照党中央确定的重要立法任务和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2019年,全国人大环资委完成了生物安全法、长江保护法的牵头起草和提请审议工作,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联系审议工作,配合常委会完成土地管理法的审议工作。

同时,积极推进南极活动和环境保护法、修改环境噪声法等2部法律的牵头起草工作;做好制定国家公园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法、原子能法、修改矿产资源法、环境影响评价法、草原法等6部法律的联系审议工作;抓紧做好湿地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空间规划立法的研究论证工作。完成备案审查地方性法规共262项。

这其中,长江保护法是保护长江全流域生态系统,推进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的专门法和特别法,准确界定立法定位和解决重点难点问题难度很大;生物安全法要将党中央关于生物安全的战略部署转化为法律,专业性强,对法律语言的精准确切性要求高。全国人大环资委把这两部法律起草作为重点任务,集中力量,突破难点。

在长江保护法起草过程中,全国人大环资委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保护的有关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作为立法工作的根本遵循,明确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原则、生态补偿、管理体制、规划制度、标准制度等立法重点问题。

在生物安全法起草过程中,全国人大环资委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生物安全问题作出的重要指示要求,加快生物安全立法步伐。及时准确将“党言党语”转化为“法言法语”,将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法律制度规范。

此外,全国人大环资委还坚持民主立法,在长江保护法和生物安全法的起草过程中,广泛听取各部门各方面意见建议,先后赴吉林、湖北、河南、浙江等省份征求议案提出代表的意见,努力提高立法质量。

执法检查:严格对照法律条文,确保法定责任落实到位

人大监督是代表人民进行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

2019年,全国人大环资委在监督工作中,把握好人大工作定位,突出人大监督性质,依照法定职责、限于法定范围、遵守法定程序,紧紧抓住法律贯彻实施开展工作。

在监督工作选题上,聚焦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重点领域。为依法助力打好碧水保卫战,配合常委会开展了水污染防治执法检查和专题询问。

此外,还开展了可再生能源法执法检查,听取审议国务院关于2018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报告、关于研究处理大气污染防治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情况以及有关决议落实情况的报告,组织开展了土壤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专题调研。

在水污染防治法和可再生能源法执法检查中,全国人大环资委紧紧围绕执法检查重点内容,将法律条文梳理成调查问卷,大力普及宣传法律知识。执法检查严格对照法律条文和法定责任的落实开展工作,重点检查法律制度规定的实施情况,切实推动地方政府和部门及企业依法治污,把各项法律责任落实到位。

同时,创新性引入第三方对法律实施情况开展评估。委托中国工程院开展水污染防治法和可再生能源法实施情况评估研究,两百多位两院院士和专家经过广泛调研和深入论证,以客观中立的视角和数据化精准化的方式评价法律的实施情况,为执法检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专业参考,进一步提高执法检查的科学性、全面性、客观性和实效性。

再有,将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与长江保护法立法调研相结合,有利于推动长江保护法立法进程,增强监督工作实效。

地方创新:在环境资源立法监督方面有哪些做法?

疫情特殊时期,座谈会以“现场+视频”的方式召开,同时邀请了全国31个省(区、市)人大环资委(或相关委员会),就依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所取得的成就以及好经验好做法,进行交流发言。

自京津冀协同发展上升为重大国家战略后,如何通过立法护航协同发展成为三地人大工作聚焦的重点。在这一理念指引下,三地人大常委会提出共同推进移动源污染防治立法,在此基础上深度合作,实现法规名称、使用范围、基本概念、区域协同等制度设计基本保持一致,并在2020年初的各自人代会上通过了此条例。

四川一边积极协同云南、贵州推进赤水河流域保护立法工作,另一边加强省内流域保护立法,特别是已出台的沱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是四川省级层面以单独流域立法方式推进污染治理的开篇之作,也为长江保护立法提供可资借鉴的流域立法经验。为长江保护立法探路的,还有《湖北省长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

浙江在太湖流域水环境治理和法治建设调研中,打破以往行政区划分割,将视角拓展到苏浙沪三省(市),探讨跨界一体化治理,是一项创新性做法。

上海在推进生活垃圾管理立法中,全力推动政府加强工作探索创新。如,对于源头减量措施,坚持设立专章,倒逼生产、流通、消费、办公等环节的主管部门研究提出可落实、可监督的刚性措施。

海南充分利用经济特区立法权,制定全国首个禁塑的地方性法规,在全国率先全面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和塑料餐具。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在修订中,突出保护优先原则,科学划定保护范围,既体现了生态保护的整体性,又彰显了保护优先的立法理念。这是在没有上位法规定的前提下,结合陕西实际和秦岭保护的紧迫性做出的创新。

河南在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条例中,把南水北调水质保护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列入其中。

湖南经过多年探索创新,形成“专题调研-执法检查-审议报告-专题询问-跟踪监督”全链条监督模式。

广西来宾创新建立人大代表环保监督APP应用平台,全市5208名五级人大代表采取随手拍方式,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时监督。

2020年,全国人大环资委要审议哪些法?

开展哪些监督?

积极做好常委会会议,审议长江保护法、生物安全法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已于4月修订通过

野生动物保护法拟于2020年8月以前,湿地保护法拟于年底前,将法律草案文本及说明等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完成提请审议任务

继续做好南极立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牵头起草工作

对由国务院提请审议的原子能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矿产资源法、草原法、国家公园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法等法律,与有关部门联系做好沟通和提前审议工作

继续抓紧做好资源综合利用立法、空间规划立法的研究论证工作

适时开展海洋环境保护法和可再生能源法修改调研和前期论证工作

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加大监督纠正力度

配合常委会开展《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和野生动物保护法执法检查

配合常委会开展土壤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及专题询问

配合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2019年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与研究处理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

这项工作已于2020年4月份完成,环资委扎实开展前期调研,督促有关方面整改落实,推动水污染防治法全面有效贯彻实施

配合常委会开展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议落实情况的专题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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