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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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良好互动 推动案件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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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关于2020年5月8日—2020年5月21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小微污染也是污染,应赔尽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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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某企业倾倒混凝土泥浆污染农田案磋商解决
部门良好互动 推动案件办结

北京大学 汪劲
 

■ 案情简介

2019年3月,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以下简称两江分局)现场检查时发现,某企业先后于2007年、2008年擅自在重庆市两江新区翠云街道云竹路厂区外修建两个沉淀池,未采取防渗措 施,泥浆水长期渗漏造成厂区外北侧山坡下12000平方米农田受到 污染。2018 年以来,该企业违法倾倒罐车清洗水和泥浆导致厂区外北侧山坡 400平方米土壤硬化板结。2019年4月4日,该企业擅自将山坡下泥浆水形成的水塘掘开,泥浆水外泄导致坡下2000平方米农田受到污染。经鉴定评估,14400平方米农田表土流失和板结,土地裸土化,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发生变化。经评估,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 948.2万元。

■ 磋商结果

2019年7月,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两江分局与赔偿义务人涉案企业召开磋商会议。会上双方就对受损土地进行修复、赔偿生态 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及鉴定评估等相关费用,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赔偿协议。

2019 年 10月,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清理污染物4.05 万立方米,复绿土地1.32万平方米;向财政专户缴纳生 态环境损害期间损失13.1万元,鉴定评估费用19.5万元,修复效果评估费用10万元。经第三方机构评估,修复效果达到预期目标。

■ 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主要有:一是财政预算保障有力,鉴定评估及时开展。两江分局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 将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效果评估等费用预先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鉴定评估费用得到保证。

二是加强宣传教育,推动磋商顺利进行。本案中赔偿义务人曾以已受到行政处罚又面临刑事追责、担心作为上市企业影响企业形象等各种理由拒绝履行赔偿义务。磋商前,两江分局多次与企业沟通,宣传有关政策法规,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 告知企业其积极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

商、及时履行赔偿协议的情况将提交人民法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参考。检察机关依据《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在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的意见》发送检察建议书,有力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三是强化公众参与,促进修复取得实效。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过程中,组织人民监督员和专家到修复现场查看,主动接受公众监督, 让人民群众亲身体验生态环境修复取得的实效,增强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获得感。

■专家点评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的有效推进,需要多部门协同合作,比如在案例线索移交和索赔工作的具体分工等方面“团结各种力量”,建立良性协作机制将极大促进工作顺利开展。本案的亮点主要体现在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之间以及与司法部门的良好互动,保障了案件的快速推动。

一是完善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的衔接。本案中,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发现企业违法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后,向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发送了检察建议书。检察机关通过发送检察建议的方式,将赔偿案件的线索告知生态环境部门,实现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的有效衔接。

二是充分体现了部门联动的作用,实现行政、刑事、民事责任同步追究,构建严密责任追究法网。两江分局与自然资源、城管、 公安、检察等部门召开联席会议,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对企业进行了全面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均进行了立案查处,及时督促整改; 公安机关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行为,依法立案调查追究刑事责任; 生态环境部门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督促开展生态环境损害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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