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版: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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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填补光污染监管空白 实施分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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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盟中央建议:
立法填补光污染监管空白 实施分区管理

 

本报记者王玮北京报道 光污染是“人工光各种有害影响总和的通称”。民盟中央调研后发现,作为一种新的城市环境污染源,在我国还未被纳入法律体系,监管处于盲区,也导致光污染危害日益加剧。

光污染管控存在哪些主要问题?民盟中央认为,首先,相关法律法规极少,管理和监测标准缺乏。目前国内没有一部法律对光污染防治问题进行专门规范,甚至连基本定义都尚未明确。

其次,实践中光污染防治监管和执法存在较大困难。由于环境类法规中光污染防治规范细则的缺失,涉及光污染的投诉多由住建部门、城管部门依各自职责负责解决,按照城市管理、邻里纠纷调解等模式进行处理,整治效果并不理想。

第三,缺少对光污染监管、防治方面的研究。现阶段光环境测量设备较为单一,且周围环境对其数值干扰较大,造成监测结果准确性较低,不足以充当执法证据或用于光污染诉讼侵权举证。

主要有哪些建议?一是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在《环境保护法》中明确光污染的定义、范畴,制定有关光污染的防治措施,并建立监督管理体制,实施分区域管理,确定各类区域光污染的质量标准和排放标准。制定防治光污染的单行法《光污染防治法》。在立法过程中,应充分利用经济手段,进一步完善排污收费制度,制定对景观照明、娱乐场所照明等的收费制度,实现经济杠杆对光污染源的遏制效应。完善光污染侵权诉讼程序,鉴于光污染取证存在极大难度,在光污染侵权诉讼中可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二是制定光污染技术规范和环境标准。结合光污染自身特点,分类分区域,单独针对诸如人工光源、造成白亮污染的玻璃幕墙等制定《光污染认定技术规范》、《光环境质量标准》以及《光污染环境标准》,从源头遏制光污染的产生。同时,针对不同光污染源监测、数据分析,制定细致明确、可操作性强的技术规范。

三是加强城市建设相关规划管理。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将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制度等环保制度充分贯彻到光污染领域。

四是加强对光污染防治技术的应用性研究。建议相关部门成立研发专项基金,牵头组织专家学者围绕光污染监管、防治,开展技术研究,为光污染立法提供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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