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版:法治
3上一版
 
先赔偿生态环境损害后追究刑责好在哪儿?
安徽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开庭
常州严惩千余吨危废污染环境案被告人
图片新闻
龙泉药业涉嫌环境污染犯罪被查
四川五部门联合整治废铅蓄电池违法犯罪
海宁成功签订一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版面导航
 
返回电子报首
下一篇4 2020年6月16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先赔偿生态环境损害后追究刑责好在哪儿?
——深度剖析昆明首例刑事诉讼引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
 

本报记者 王玮

当畜禽养殖废水遇到废菜叶渗滤液会产生什么化学反应?

今年5月,云南省昆明安宁市人民法院宣判一起环境污染案,有13名被告人因犯污染环境罪,其中两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10人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还有一人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与以往一些刑事案件耗费时间长、受损的生态环境也不能得到及时修复不同,这起案件从起诉到宣判仅用时3个月,不仅大大节省了司法资源,也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记者了解到,这得益于昆明尝试在环境损害刑事诉讼中引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乡镇地下饮用水水源被污染,导致9000人饮水困难

时间回到2019年3月,昆明市某县内一乡镇的村民突然发现山洞出来的水发臭、发黑,赶紧举报到生态环境部门。

群众利益无小事,环境执法人员迅速现场调查,一起地下水水源被污染事件就此浮出水面。据介绍,这起事件造成这处乡镇饮用水水源失去饮水功能,9000人饮水困难,并导致下游河流部分河段受到严重污染。

经查,最终确定污染是由位于邻县的两个污染源共同造成,其中一个是某生猪养殖公司倾倒的养殖废水,另一个是废菜叶倾倒渗出的渗滤液。

参与本案的昆明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中心主任李宗逊告诉记者,废菜叶是蔬菜冷库剔除不要的菜叶、菜秆后形成的固体废物,其平均含水率达90%以上,腐烂后形成的渗滤液呈黑色,有浓重的恶臭味。废菜叶渗滤液呈酸性,渗滤液里含有高浓度的有机物、氨氮、挥发酚、重金属等污染物。

李宗逊说,如果废菜叶渗滤液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或倾倒外环境,会严重污染地表水和地下水,可以导致地表水缺氧、水质恶化、富营养化,直接威胁人类的饮用水水源、工农业和景观用水安全,毒害受纳水体中生存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严重危害环境和损害人体健康。

由于此案属跨区域污染事件,事件发生后,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综合协调,由环境污染损害发生地当地镇人民政府牵头,两县生态环境部门及公安机关参与,联合开展了跨县区、多部门联动的应急处置工作。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昆明市公安局水上公安分局和安宁市人民检察院、鉴定机构提前介入案件调查工作。

后经昆明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与评估,锁定了造成此次事件的两个污染源,鉴定此次事件应急期间生态环境损害64. 46万元,包括应急处置费、财产损失费和生态环境损害费用。

涉嫌污染环境罪,检察机关起诉前引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依据“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一条第十一项“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规定,本案已严重污染环境,须按刑事案件办理。

据介绍,经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联合开展工作,2019 年8月~ 9月,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14名犯罪嫌疑人。2020年2月11日,安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污染环境罪对沈某等14名被告人提起公诉。

在安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过程中,检察院决定在向法院提起公诉前,引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这也是昆明首例在环境损害刑事诉讼中引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案件。

李宗逊说,这里有一个背景,2019年4月,为贯彻落实国家和云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要求,《昆明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出台。其中规定“赔偿义务人因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需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与安宁市人民检察院密切合作,安宁市人民检察院作为公诉机关支持赔偿磋商,依据《实施方案》,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作为昆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赔偿权利人,在鉴定意见基础上,将14位犯罪嫌疑人作为赔偿义务人,就案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关事项分两批次,每批次各7人,进行磋商。

在磋商会上,办案人员通报了这起污染事件造成的后果,并对刑法、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实施方案》进行讲解。最终,14位犯罪嫌疑人家属、代理人分别发言,表示愿意积极配合消除污染事件造成的后果,自愿先行赔付有关费用。

经协商,双方最终成功达成磋商赔偿协议。赔偿金额共 74 万元,其中涉及某生猪养殖公司两名主要负责人承担14 万元,其余12 位赔偿义务人各自承担5万元。在赔偿协议签订后3日内,赔偿义务人就陆续将赔偿金额赔付到位。本案未进行赔偿协议的司法确认。

■ 经验谈

何时介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李宗逊

经验一:惩治犯罪与修复环境并举

污染环境刑事案件中,刑罚不是最终目的,还要考虑受损的生态环境的修复问题。

通过诉前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对赔偿义务人进行警示教育,赔偿义务人自愿先行赔付,在成功达成磋商赔偿协议的情况下,使受损的生态环境及时有效得到修复。同时磋商过程中赔偿义务人积极主动配合,自愿认罪认罚。

此时再将这些情况提交法院,为法院下一步审理及定罪量刑提供参考。这样做既赔偿了生态环境损失,落实了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又惩治环境犯罪,犯罪嫌疑人自身也受到教育。

经验二:诉讼效率提高,赔付周期缩短

正常刑事案件,先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收集证据材料,进而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在完成相关审查工作后,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在收到检察院提交的材料后,经过准备、相关审查、一审、二审甚至终审,直至最后执行往往需要很长时间,有的甚至几年时间才能完成一个诉讼过程。

如果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先办理刑事,再考虑民事,程序上复杂繁琐,办案过程更是漫长。而且结合以往类似案件办理情况,很多时候环境修复资金不能很好地落实。

引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使得犯罪嫌疑人由被动缴纳转变为主动接受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之前“两高三部”发布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指导意见,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给予程序上从简或者实体上从宽的处理。这不仅提高了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及赔偿效率,又达到了保护环境、应赔尽赔的目的,减少了司法资源投入。

经验三:合理分配多个赔偿责任人责任

本案涉及多个赔偿责任主体,按照民法,共同侵权共同责任。本案中 14 名犯罪行为人共同造成了本次环境污染事件,无法确定各行为应承担的明确赔偿份额,故主要根据违法犯罪行为人在本案中的地位和作用来确定。

比如本案中的养殖公司,在管理责任上存在失责,其在养殖场所还未完全建好,环保设施不到位的情况下,就将部分猪舍承租给其他租户养猪,故这家公司两名主要负责人应承担更多的赔偿份额。通过这种分配方式,最终征得赔偿义务人同意,成功签订了赔偿协议。

经验四:把握磋商启动条件和时机

启动条件:一是处于刑事诉讼进程。通过刑事侦查和鉴定,锁定犯罪事实,让嫌疑人充分认识违法犯罪事实并清楚自己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在保持法律高度约束性的同时,又体现法律的宽严相济,为嫌疑人提供更多承担责任方式。

二是犯罪嫌疑人具有主动性,自愿认罪认赔。在确凿犯罪事实面前,通过教育引导,宣贯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使犯罪嫌疑人由被动认罪转变为主动认罪认赔,积极配合相关法律和赔付程序的实施。

三是多部门和机构协同配合。本案中检察院、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鉴定机构及早介入案件调查取证及鉴定,通力协调配合,形成“生态环境-公安-鉴定机构-检察院-法院”保护生态环境的工作合力。

启动时机:在检察院审查起诉过程中,检察院尚未向法院提起公诉前,引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此外,还有一个经验是,赔偿义务人主动履行赔偿义务,不需要司法确认。

 
下一篇4  
  


中国环境网 http://www.cenews.com.cn
中国环境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广渠门内大街16号环境大厦1202、1005房间 邮编:100062
订阅电话:010-67102729 | 67102729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