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版: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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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环境污染,专门立法有无必要?
上海公开审理一起长江非法电捕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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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改正情况作为裁量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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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20年6月22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上海公开审理一起长江非法电捕鱼案
两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并赔偿渔业损失75890元
图为庭审
现场。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供图
 

◆本报记者 蔡新华 见习记者 丁波 通讯员 陶韬

随着“咣”的一声法槌落下,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第一法庭审判长当庭宣判,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韩某勤有期徒刑九个月、韩某华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同时判决此二人赔偿渔业损失75890元并赔礼道歉。两名被告人当即表示接受判决,同时面对摄像机向社会公众承认了错误并诚恳致歉。

在长江上海段非法捕鱼9次,共计约5000斤

去年9月,韩某勤、韩某华两人及其雇佣人员前后共9次在长江上海段长兴水域、长江上海段九龙港附近水域,使用以电脉冲方式辅助捕捞的拖曳三重刺网,多次实施非法捕捞,共捕捞花鲢3700余斤、白鲢140余斤、长江鲈鱼1000余斤。在两名被告人第九次实施非法捕捞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经认定,9次非法捕捞行为所得渔获物价值共计75890元。

经评估,两名被告人使用的渔具属于禁用捕捞工具。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遂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移送起诉,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日前,记者参加了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对这起案件的公开审理。

下午13时45分,铃声响起,两名被告人身着病毒防护服,被法警带至法庭内。审判长到座后对两人身份、住址等基本信息进行核实,随后宣布正式进入法庭调查阶段。

首先,来自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的检察官代表公诉方宣读了刑事起诉书。检方认为,两名被告人经事先预谋,违反水产资源法规,为谋取非法利益使用禁用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相关规定,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经过举证、法庭辩论环节,两名被告人承认了自身的违法犯罪行为。

随后,另一名女检察官对两名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进行民事诉讼,阐明了两名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破坏了国家渔业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

民事侵权责任。

两名被告人承认存在侵权事实,但提出异议,认为自己捕鱼仅获利3万余元,不及认定的75890元。

对此,检察官现场辨明,两名被告人的违法行为给环境带来的损失远不止其将非法捕获的鱼类在市场上交易的金额。其使用高压电网捕鱼不仅会造成鱼类和水生生物死亡沉入海底污染水环境,还会导致侥幸逃脱电击的鱼类生理功能遭受不同程度损伤,运动能力、捕食能力、抗病能力和识别能力都会显著降低,极易导致不育,直接影响鱼类种群繁衍。

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两名被告人分别被判有期徒刑和缓刑

经过休庭合议,法庭宣布审理结果,两名被告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归案后,两名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此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两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和缓刑。鉴于其犯罪行为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亦予以支持。两名被告人也接受了法院给出的判决。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相关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介绍,长江是我国淡水渔业的摇篮,鱼类基因的宝库,在我国淡水渔业经济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但是随着长江流域生态环境遭到破坏,渔业资源总量大幅下降,一些经济鱼类资源已经走向枯竭。两名被告人长期在长江干线从事捕鱼,明知国家渔业相关环保政策,依旧进行非法捕捞,数量较大、涉案金额较多,影响较大。希望通过本案的公开审理宣判,对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起到昭示作用,能够有力震慑非法捕捞行为,提高社会公众的环境资源保护意识与法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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