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王玮北京报道 2020年7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将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涉及生态环境等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依据《规定》,这里的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被诉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下级机关的负责人,不能作为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
《规定》同时明确,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是指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应当在第一审、第二审、再审等诉讼程序中出庭参加诉讼,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
需要强调的是,这里仅限于诉讼程序,不包括询问、调查等程序;不限于行政机关,还包括其他具有行政诉讼被告主体资格的行政主体;不限于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还包括应追加为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人民法院通知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行政机关。
《规定》还区分了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可以通知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类型。
要求对于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要求对被诉行政行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大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公益诉讼;被诉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等,人民法院可以通知负责人出庭应诉。
对负责人出庭应履行哪些义务,《规定》要求,在庭审过程中应当就案件情况进行陈述、答辩、提交证据、辩论、发表最后意见,对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解释说明,确保“出庭又出声”。再有,应诉应当就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发表意见,充分发挥负责人的决策作用,推动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