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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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赔偿综合考量 侵权主体自行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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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奉贤区一起垃圾倾倒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的启示——
诉讼赔偿综合考量 侵权主体自行修复

 

◆本报记者陈媛媛

针对上海市奉贤区夏家村非法倾倒填埋垃圾案,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下简称上海铁检院)利用跨行政区划办案优势,从垃圾来源地与垃圾倾倒地两条线开展调查,将涉案侵权单位和个人一一查明,明确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内容和主体。同时,积极进行检察民事公益诉讼与行政机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良好衔接的探索实践。

此案近日被中国政法大学检察公益诉讼研究基地与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共同评选为2019年度检察公益诉讼优秀案例。一个案例胜过一沓文件,案例对司法实务和理论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检察机关跨行政区划查明涉案侵权单位和个人

2016年8月起,华旭公司法人代表谭某某组织徐某某、王某、王某某等人以回填鱼塘为由,将上海市某区闸北环卫所应急堆场内的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等混合垃圾,运至奉贤区四团镇夏家村附近的高速公路划线桥下一处永久基本农田倾倒掩埋,覆盖面积7300余平方米,倾倒填埋垃圾总量2.5万余立方米。

经鉴定,填埋垃圾存在明确的污染环境后果,已导致该处地块地下水氨氮指标严重超标,相关修复处置费用达1600余万元。

本案系跨行政区域垃圾倾倒填埋案件,涉案垃圾倾倒填埋行为严重损害生态环境,社会影响较大。上海铁检院第一时间发现本案公益诉讼线索后,由公益诉讼部门评估后成立专案组,并会同鉴定机构、土地管理部门到垃圾填埋场进行现场勘查。

在涉案的十几亩土地上,当地群众已经种植了不少的林木和作物,但是现场发出阵阵恶臭。当地居民看到检察官在勘察现场,纷纷反映情况,垃圾的倾倒和填埋不仅让周边的环境破坏,还直接导致附近鱼塘的鱼苗全部死亡。

了解到上述情况后,专案组与公安机关刑检部门就本案开展案件研讨,依托于刑事侦查卷中的已有证据及现场勘查情况,逐步明确了谭某某等10人的相关民事侵权责任。

“当时公安机关已经逮捕了不少犯罪嫌疑人,但都是属于提供非法卸点,在现场填埋操作挖机技术的人,但是对于垃圾的来源并没有查清。” 上海铁检院检察长吴云介绍说。

检察机关决定围绕确定垃圾来源、生态损害后果鉴定等重点问题侵权等问题制订诉前调查方案,立案并同步向社会发出公告,建议有关主体提起诉讼。

如何查清垃圾来源地是本案的一个难点问题。考虑到涉案垃圾运输车辆司机是联系垃圾来源地和垃圾卸点的重点纽带,专案组决定以运输司机为突破口,对涉案的10余名司机进行询问,发现这些司机所说的垃圾都来源于同一个地方,于是将涉案司机带至来源现场指认,发现来源现场属于上海某区闸北环卫所的应急堆场。

专案组固定涉案垃圾来源地的关键证据,最终顺藤摸瓜,查清相关垃圾都来源于北站环境卫生公司。

该公司把垃圾委托给加盟单位华旭公司处置,华旭公司老板谭某某通过中间人找到奉贤这一非法卸点,并实施了非法倾倒行为,最终确定了这两家单位也是本案的重要侵权主体。再结合本案重要当事人谭某某、陈某某的讯问笔录,最终确定垃圾来源地上海闸北环卫所北站环境卫生公司,以及实施垃圾倾倒的加盟单位华旭公司的单位侵权责任。

检察公益诉讼与生态损害赔偿相结合惩治污染

2015年,我国在吉林、山东、江苏、湖南、重庆、贵州、云南7个省(市)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生态环境资源属于国家财产,行政机关在保护国有资产方面责无旁贷。生态损害赔偿制度设计了先磋商,磋商不成再提起诉讼的程序。作为法律实施监督者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人的检察机关在其中可以发挥哪些作用?

在生态损害赔偿与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衔接实践路径不明确的情况下,上海铁检院进行了一系列创新实践。

如何支持启动诉前磋商是本案的另一个难点问题。2019年7月15日,在线索初核后,上海铁检院对本案立案并及时制发公益诉讼公告。同年7月30日,奉贤区生态环境局在接到公告后向上海铁检院致函,决定对本案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

上海铁检院随即复函表示支持其磋商,同时向其提出由所有共同侵权人对本案环境损害承担赔偿连带责任、后续修复需进行全过程的监督及效果评估等方面的法律意见。

证据完备,是成功获得生态损害赔偿的关键。上海铁检院将办案进展证据情况及时告诉奉贤区生态环境局,并提出侵权主体侵权后果,以及后续修复等方面的法律意见,推动检察公益诉讼与行政机关生态损害赔偿制度的无缝衔接,为奉贤区生态损害生态环境局成功进行磋商,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上海铁检院还通过组织磋商提出了具体意见,审查修复方案,积极参与到磋商当中去,这充分体现了能动司法的精神,最大限度地发挥了检察机关在行政机关进行的生态损害赔偿磋商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吴云介绍说。

根据鉴定评估,该涉案地块检测费用及垃圾分类处置费用高达1600余万元,这些侵权人员和单位无力承担这么大的赔偿费用。鉴于这些单位和相关人员长期从事垃圾清运处置工作,其自行清运会大大缩减成本,提高效率,保障企业的正常运转。

因此,专案组与当地的镇政府、区生态环境局,侵权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等各方进行沟通,并最终在多次协调会之后,确定由侵权主体自行修复的处置原则。

2019年11月28日,在上海铁检院的支持下,本案开展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由奉贤区生态环境局与所有赔偿人达成赔偿协议,约定赔偿义务人依法实施垃圾清运处置、环境修复工程,修复期限为2020年7月30日,赔偿义务人在协议签订之日起10日内将2000万元押金交至四团镇人民政府开设的共管账户,修复期间的监督工作由四团镇人民政府负责。在指定期限内依法实施垃圾清运环境修复工程,并由奉贤区四团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督。

2019年12月19日,赔偿义务人已将押金履行到位。

“本案是生态环境领域检察公益诉讼与行政机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相衔接的创新实践,改变了以往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由政府托底的被动局面,通过推动行政主管机关与侵权责任单位、责任人启动诉前赔偿磋商,及时有效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以最少的司法投入获得较好的社会效果,也为多元矛盾纠纷化解机制提供有益途径,对今后同类案件办理具有指导性意义。”吴云说。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李浩:

生态环境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行政机关保护国有财产责无旁贷,对于解决纠纷来说,司法应当是最后的手段。检察机关在诉前所做的调查取证工作为行政机关成功进行磋商奠定了基础。检察机关通过组织磋商、提出具体意见、审查修复方案参与到磋商中,充分体现了能动司法的精神,最大限度地发挥检察机关在行政机关进行的生态损害赔偿磋商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纪格非:

在生态损害赔偿诉讼与民事公益诉讼的关系问题上,存在着理论上的分歧。本案是实务部门对该理论上尚无定论的问题进行的探索与回应,即把生态损害赔偿诉讼当作民事公益诉讼中的一种类型,整合到现有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中,并运用该制度的规则或者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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