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赫曼(天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MA05JTNN9F):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津市环催字〔2020〕12号)。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附件《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津市环催字〔2020〕12号)见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官网(http://sthj.tj.gov.cn/env/environmental_monitoring/administrative_penalty_information/202008/t20200811_37521.html)。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