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国祥(公民身份号码:32042219630103651X):
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本人公告送达《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津市环催字〔2020〕13号)。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附件《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津市环催字〔2020〕13号)见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官网(http://sthj.tj.gov.cn/env/environmental_monitoring/administrative_penalty_information/202008/t20200811_37522.html)。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