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版: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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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应在“同一健康”下统一考虑
监察执法人员 不再“一肩挑”了
全力保障黄河甘肃段生态环境安全
预防是最经济最有效的健康策略
未办环评手续 私设暗管排污
多出主意想办法 找准症结补短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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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20年8月28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预防是最经济最有效的健康策略

 

◆邱新

《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二审稿落实了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预防是最经济最有效的健康策略”相关要求,为筑起公共卫生安全第一道防线打下良好的制度基础。

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合作机制的细则需进一步明确

在所有的动物疫病中,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人畜共患型传染病,即动物携带的病原体与人体间存在交叉感染。该类疫病经由人类的社会活动在全社会迅速传播扩散,极易引发公共卫生安全危机。

对于人畜共患型传染病若仅由相关部门“单兵作战”恐无法及时有效应对,要想在第一时间内采取高效的防控措施,无疑更需要各部门间的通力配合。

然而从现行立法的规定来看,对于兽医主管部门与卫生健康等其他相关部门间的合作没有明确授权。二审稿增加“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野生动物保护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合作机制”的规定,为各部门提供了指引,有利于今后及时有效采取高效措施应对人畜共患型疫病。

但是,对于部门之间相互配合的权利与义务,对于疫病信息的传递共享、疫病防控方案的互相要求和通报等问题仍有待进一步明确。

农村地区可推行食用活体动物定点屠宰后上市制度

二审稿不仅增加了对集贸市场的管理规定,同时明确划区域禁止家畜家禽活体交易。

笔者认为,消除各类疫情的传播隐患,必须先在城区市场等人流频繁、人口密集处杜绝活畜活禽饲养和宰杀行为。

早在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9号)就明确提出要“率先在大城市逐步取消活禽的市场销售和宰杀,推行禽类定点屠宰、白条禽上市制度”。

二审稿增加规定划区域禁止畜禽活体交易,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推动全面取消食用动物活体交易。

对于广大农村和集镇,因地广人稀,饲养零星分散,集贸市场众多,加之活畜禽宰杀加工体系欠发达,集中处理成本过高,可以考虑推行食用活体动物定点屠宰后上市制度,参照生猪定点屠宰的做法,实行活禽、活畜等活体动物产品定点宰杀后再上市销售。

对待流浪动物,除了“处置”外还要尽可能妥善“安置”

二审稿提出,对于流浪犬、猫明确了由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进行控制和处置。

笔者认为,流浪动物的处置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国家的文明程度,在对待流浪犬和猫除了“处置”,还要尽可能妥善“安置”,这将充分体现政府人性化管理的理念。

由于对流浪动物的控制和处置需要专业常识、专业经验和技能,完全由村居承担相关工作恐其难以完全胜任,可以考虑以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在立法中体现鼓励动物救助机构参与或协助流浪动物管理的激励机制。

对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检疫亦应作出相应规定

当非法来源的野生动物进入流通领域时,一般难以甄别,如果未经过检疫检验,可能带来巨大的公共卫生风险。

对于需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动物的,二审稿明确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形经检疫合格后可利用。

此前动物保护专家曾提出,“允许医用、展演、旅游观光、物种保护、种源繁育领域利用野生动物,漏洞较大”。事实上以往非法从事野生动物养殖的单位或个人,也多借物种保护、种源繁育的借口,以“保护”之名,行“利用”之实。

譬如对于野生动物展演,早在2010年国家林业局下发《关于对野生动物观赏展演单位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活动进行清理整顿和监督检查的通知》中就要求禁止虐待性动物表演。同年住建部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园管理的意见》同样要求城市动物园及公园停止动物表演。

在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动物上,应当合理界定其利用范围,明确限定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动物的情形。

现行立法中仅规定人工捕获的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野生动物,应报经捕获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这是不够的,还应对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检疫作出规定。对于非食用性利用的野生动物,如科研完成后所利用的野生动物如何集中处理等后续问题也应当通过本次修法予以明确。

作者系暨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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