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在日前举办的市售小黄鸭增塑剂含量调查报告(Ⅱ)云发布活动中表示,互联网再大也大不过法网,互联网电商平台应该为消费者站好岗、放好哨、把好关。
刘俊海认为,互联网电商平台上的销售行为不是虚拟的,电商平台商家的主体、销售的产品、消费者给付商家的货款都是真实的,因此,其销售都不是法外活动,应当纳入《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和即将实施的《民法典》的法治轨道上来。
那么如果平台疏于履行对消费者的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个相应责任就包括相应的连带责任、相应的行政处罚,乃至于相应的刑事责任。”刘俊海说,如果平台存在应知而不知的过失,那么过失也是过错;如果平台有欺诈行为,还应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