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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典型情况 实行全流程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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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20年10月15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明确典型情况 实行全流程追责
——《关于严惩弄虚作假提高环评质量的意见》解读
 

◆本报记者 刘晓星 见习记者 李欣

近期,生态环境部印发了《关于严惩弄虚作假提高环评质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针对一些建设单位和规划编制机关主体责任不落实、重形式走过场,一些环评单位责任心差、能力水平不高,一些地方把关和监管不到位等方面问题,就进一步严厉打击环评弄虚作假行为,强化溯源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提高环评工作质量,规范环评市场秩序提出明确要求。《意见》明确了环评弄虚作假典型情形、理清了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完善了溯源和责任追究制度及对全流程责任主体依法依规依纪从严处罚4个方面内容。

对环评弄虚作假典型情形进行细化

在明确环评弄虚作假典型情形方面,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结合实际工作发现的突出问题,《意见》对环评弄虚作假典型情形进行细化,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执行中提供可操作、可认定的参考依据,共明确了环评文件抄袭、关键内容遗漏、数据结论错误和工作过程造假四大类14种具体弄虚作假情形。

比如环评文件抄袭,包括对项目基本情况的抄袭,对污染物排放及达标情况的抄袭,以及环境现状调查、预测评价结果的抄袭;比如关键内容遗漏,包括隐瞒项目实际开工情况,遗漏重要环境保护目标,未开展相关环境要素预测评价,以及未提出有效环保对策措施等;比如数据结论错误,包括编造篡改监测、调查数据,编造分析预测评价内容或结果,降低环评标准,违法给出环评可行性结论等。其他还包括编造、篡改公众参与,以及其他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结论有重大虚假的情形。

对单位和人员实施“双罚制”

在理清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方面,《意见》进一步突出建设单位和规划编制机关主体责任,强调建设单位对环评文件内容和结论负责,并且要求对单位和人员实施“双罚制”。为此,《意见》从落实角度,要求建设单位和规划编制机关应如实提供基础资料,对环评文件的内容和结论进行审核;与环评单位共同研究制定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对公众参与的真实性和结果负责。否则,就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比如深圳湾环评抄袭事件,有关环评文件在公示阶段被公众发现抄袭行为。事情发生后,生态环境部立即责成地方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严肃查处,除对环评单位依法处罚320万元外,对建设单位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广东省深圳航道事务中心分别予以罚款100万元和200万元,彰显了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压实建设单位主体责任的决心,不管是机关、事业单位还是企业,一视同仁。

环评单位和人员直接责任,是一直延续的法律责任。环评单位必须建立全过程质量控制制度,形成完整工作档案;对有关单位提供的技术报告、数据资料等进行审核;如实反映环评结论。

评估单位和专家技术审查责任,是首次明确。《意见》明确,技术评估单位和专家必须按程序、按规范开展工作,发现环评弄虚作假要及时报告,提出处理依据和建议。专家意见签字存档备查,出现严重问题同样要追责。

管理部门把关责任,是法定的,责无旁贷。必须依法行政、规范程序。发现环评文件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不予批准或要求重新审查,并及时移交查处,不得隐瞒、包庇。这体现了“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原则。

在完善溯源和责任追究制度方面,一是健全溯源机制。推进构建环评弄虚作假问题“发现、溯源、查处”的闭环工作机制。做到节点留痕、过程可溯、责任可追,确保制度上可溯源;推广全国建设项目环评统一申报和审批系统,通过信息化手段,确保技术上可溯源;对责任单位和人员落实“双罚制”,确保管理上可溯源。

二是完善查处机制。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部门应完善环评违法问题线索移交和立案查处机制,及时移交、及时立案、及时查处到位。《意见》中总体上涉及了三个移交,一是内部移交,主要是环评审批中发现的问题线索要及时移交执法部门;二是部门移交,主要是行政审批局发现的问题线索也应移交有执法权的部门;三是司法移交,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对环评弄虚作假问题多发频发地区,采取通报、约谈、区域限批等措施,问题突出的可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并对有关人员追责问责。

三是加大监管力度。《意见》明确,应将环评文件自征求意见阶段(报批前公示稿)纳入监管,按季度开展“大数据+”智能查重、复核抽查等,并将行政审批局审批环评文件纳入监管。

对全流程责任主体依法依规依纪从严处罚

在依法从严处罚方面,《意见》提出,对环评弄虚作假行为零容忍,对全流程责任主体依法依规依纪从严处罚。对建设单位罚款50万元-200万元,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要依法处罚。涉及地方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还要依纪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环评单位应当依法处以罚款、禁止从业、失信记分、纳入“黑名单”等。对负有责任的审批和评估人员均提出了明确问责要求。

强化信用监管。《意见》要求市级及以上生态环境部门应及时在全国统一的环评信用平台记分,全面落实“一处失信、全国受限”的跨地区环评失信惩戒机制。各地必须立即行动起来,广泛地查、严厉地处,强化和完善溯源与责任追究制度,形成监管长效机制。各地要尽快梳理本地有关政策规定,不得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形成监管合力。

在强化保障方面,《意见》提出,一要积极推动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加大技术力量和必要的经费投入,提升管理水平。二要强化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主动加强对同级和下级行政审批部门的业务指导,持续提升基层环评审查审批和评估能力。三要规范行业秩序,倡导环评单位自觉经营,明码标价,支持行业协会推进行业自律和监督。四要加强宣传引导,将环评弄虚作假查处情况及时公开,重点曝光典型案例,强化警示震慑,同时树立正面榜样,提升从业人员能力水平和职业荣誉感。五要强化社会监督,严格落实环评信息公开要求,鼓励公众、社会组织通过“12369”、信访举报等方式对环评弄虚作假行为进行举报。生态环境部将定期调度、及时通报环评违法违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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