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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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立法保护和开发利用气候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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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20年10月23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新疆立法保护和开发利用气候资源
预防、控制和减少人类活动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本报记者杨涛利乌鲁木齐报道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近日审议通过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地方立法形式保护和开发利用气候资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树立绿色发展理念,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新疆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资源以及空中云水资源有着巨大的开发潜能。《条例》规定:“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应当遵循自然生态规律,坚持统筹规划、保护优先、科学开发、趋利避害、合理利用的原则,预防、控制和减少人类活动对生态环境的破坏。”这一规定明确了立法原则,并将其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贯穿于《条例》全部内容。

《条例》就理顺管理体制作了相关规定,明确了政府领导与协调职责,确定了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服务与监督管理职责,相关部门按照分工做好相关工作的职责,形成在政府领导下,气象主管机构与相关部门分工合作,共同做好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的管理体制。

《条例》规定,开发利用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单位应当严守生态保护红线,避免或者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风力发电项目建设或者施工单位应当防止工程实施和风能利用对山体、植被、道路、水土、野生动植物等方面的不利影响,做好项目建成后的修复、恢复等工作。

如何划定气候资源保护区域?《条例》明确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候资源区划、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生态保护红线以及区域性气候资源特点,划定气候资源保护区域。

针对气候可行性论证违法行为主观恶意不同,《条例》加大了惩处力度,完善了监管机制,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将在气候资源保护、应对气候变化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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