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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划分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及支出责任
明确五方面事权责任清单
 

本报见习记者邹祖铭报道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甘肃省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以推动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

《改革方案》从生态环境规划制度制定、生态环境监测执法、生态环境管理事务与能力建设、环境污染防治以及生态环境领域其他事项五个方面对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做出了明确要求。

在生态环境规划制度制定方面,将省级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规划体系和管理制度完善等事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将市县生态环境规划制定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在生态环境监测执法方面,将县级以上(含县级)环境质量监测相关事项,执法人员和配置的升级改造,跨市州、跨流域重大生态环境信访案件举报奖励,中央和省级生态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等事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将属地生态环境信访案件举报奖励、中央和省级生态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验收等事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在生态环境管理事务与能力建设方面,将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的规划和省级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因国家发展战略、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要求提升而更新调整“三线一单”成果等事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将市县负责的规划和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因地方发展规划、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和生态环境质量目标而更新调整“三线一单”成果等事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在环境污染防治方面,将放射性污染防治,长江、黄河、内陆河流域中影响国家地表水水质考核断面的水体、影响较大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重点区域水污染防治等事项,确认为中央、省、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市县共同承担。将全省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跨省界水体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农业农村污染防治等事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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