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版: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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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20年12月15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推进全流域跨省生态环境司法管辖
沪苏浙实行环太湖流域跨区域协作

 

本报记者陈媛媛湖州报道 为探索推进全流域的跨省区划生态环境司法管辖机制,在近日举办的第三届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检察论坛上,上海、江苏、浙江三地检察机关会签了《关于环太湖流域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跨省际区划管辖协作意见》(以下简称《协作意见》)。

记者了解到,此前,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最高人民法院组成联合调研组,就建立环太湖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跨区划诉讼管辖机制开展调研,在充分听取环太湖地区检察院、法院意见的基础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上海、浙江、江苏三省(市)环太湖流域行政公益诉讼工作实际制定了《协作意见》草案,在征求三地检察机关的意见后最终定稿。《协作意见》旨在统一相关司法政策,推动形成跨区域监督合力,提升环太湖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水平,服务保障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的国家战略。

《协作意见》适用于上海、浙江、江苏三省(市)环太湖流域生态环境领域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细化了跨区划管辖的具体操作程序,包括线索移送、上级督办、指定管辖、协商管辖、相关原则及结案程序等方面;统一了办案标准,规定“应逐步统一执法标准和司法办案尺度”;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进行了有益创新,对于按照属地管辖原则不能得到有效办理的案件,探索推进全流域的跨省区划生态环境司法管辖机制,破解“上下游不同行、左右岸不同步”的水污染治理中的瓶颈问题,有利于推进环太湖流域的跨省域执法和司法协作,促进环太湖流域生态环境的整体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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