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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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水管道排污问题需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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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20年12月23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雨水管道排污问题需重视

 

◆孙贵东

近日,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焦点访谈》栏目曝光了黑龙江省安肇新河流域水污染问题。笔者认为,问题的原因之一是企业违法违规将污水通过雨水管道排放,监管部门忽视了企业雨水排放口的监管。

企业污水通过雨水管道偷排问题已成为当前环境污染治理工作的难点之一。今年夏季,由于降水量较大,部分地方的少数企业通过雨水管道将生产废水直排环境。虽然这些问题已被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查处,但也暴露出环境监管力度还不够大,处罚措施还不足以对违法当事人产生震慑作用的问题。

为何不断有企业选择铤而走险?一方面,当前治理雨水排放口偷排难度较大。笔者所在单位曾调查过此类违法行为。涉事管道为已废弃多年的雨水管道,由于厂区管道较多且距离地面较深,企业当事人都弄不清厂区内有多少管道。因此,要杜绝此类问题,急需加大对管道设置较多、较复杂的排污企业的排查力度,对其存在的问题、风险隐患限期整改,以降低企业通过雨水管道排放污水的可能性。

此外,目前雨水排放口没有完全设置规范。应结合日常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排污单位雨水管道作必要的规范,避免污水管道与雨水管道相连接或者二者之间有切换装置。

另一方面,一些地方执法部门、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此类环境违法行为上存在畏难情绪。这类违法行为调查认定的难度相对较大,执法人员最难把握的是当事人是否是主观故意,案件稍有不慎就可能被撤销。另外,对此类案件的处罚数额相对较大,且当事人往往面临被行政拘留的风险,绝大多数当事人会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行政执法的成本和风险系数较高。

通过雨水管道排放水污染物案件是当前环境执法部门调查的案件中难度最大的案件类型之一,除了要不断提高类似案件的调查认定能力水平外,还要对如何调查认定当事人是否是主观故意做必要的规范明确,杜绝认定主观故意主观性、随意性过大的问题,使违法行为的调查认定处理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量罚得当,为环境执法部门和人员解除后顾之忧。

总之,杜绝雨水管道排放污水的问题要双管齐下,使有关排污单位不敢通过雨水管道排放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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