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版: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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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首部水污染防治综合性法规明年1月1日起施行
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油类储存罐最高罚100万元

 

本报记者 钟奇振 通讯员 何闪闪

广东省近日发布《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水污染防治主体责任,防止或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推动上游保护地区和下游受益地区间建立生态补偿关系。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储存罐、仓库、堆栈和废弃物回收场、加工场的,最高将被处以100万元的罚款。

《条例》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采取整合立法方式,完善特色条款

据广东省人大法制委相关负责人介绍,广东近年来已制定或修订完成了环境保护条例和大气、固废、土壤等生态环境各要素的专门立法,但尚缺少水污染防治方面的综合性立法。广东此前出台了东江、西江、韩江、珠江三角洲及饮用水水源、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等多个水质保护条例,对水污染防治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其中5部如今仍在实施。

“目前广东省水环境质量仍不容乐观,水污染形势依然严峻,由于责任明晰面临困难,跨界治水成为水污染防治的一块短板。”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制定一部全省适用、专门规范水污染防治的地方性法规乃是大势所趋。《条例》作为广东省首部水污染防治综合性立法,将有利于依法推动解决水环境突出问题,进一步强化广东省生态环境法治保障。

广东省人大法制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在制订《条例》过程中,广东对相关立法进行梳理和分析,采取整合立法的方式,将5部条例中行之有效的制度,特别是特色条款,完善并纳入《条例》。”《条例》正式施行后,原有的五部单项法规将同时废止。

《条例》全面总结广东多年来管水治水的经验和智慧,系统反映广东20年水环境保护立法成果。

如监管方面,《条例》明确,地表水Ⅰ类、Ⅱ类水域,以及Ⅲ类水域中的保护区、游泳区,禁止新建排污口,已建成的排污口应当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且不得增加污染物排放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已建的排污口应当依法拆除。

工业区必须建设污水处理及监测设施

作为一部地方性法规,《条例》结合广东在水污染防治实践中的重点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了防治措施。

广东省人大环资委相关负责人介绍,《条例》专设一章,对工业水污染、城镇水污染、农业和农村水污染、船舶水污染等4个广东省水污染防治重点领域进行了大篇幅说明。

针对广东工业集聚区发展迅速,种类和数量众多的情况,《条例》指出,工业区必须按照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否则将暂停审批和核准其新增有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而工业区外的企业在向生活污水管网与处理系统排放工业废水前,也必须要取得排水许可,并按规定对废水进行预处理。

同时,地方政府应当鼓励企业实行清洁生产,从源头上减少水污染物的产生;对为减少水污染进行技术改造或者转产的企业,可予以政策扶持。

广东河湖密布,航运发达,也存在着船舶污染水体的情况。对此,《条例》从船舶水污染防治措施,港口、码头水污染防治措施,船舶水污染防治监管3个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如规定在具有饮用水水源功能的湖泊和水库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航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特殊区域时,应当保证其污水外排口全程处于有效锁闭状态。

推进生态补偿制度,明确保护责任

治水需要区域联动协作,《条例》对推进省际间协调合作、省内各地区联防联控和粤港澳大湾区水污染防治协作都作出了指引,明确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和共有河段的水质达标责任,要求加强地市间协作,形成联动协作机制和水质保护工作合力,保障跨界断面水质达标。

如市县应当确保河流交接断面水质达标;水质未达标的,责任方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限期达标;以河流中心线为行政区划界限的共有河段,由相邻市县共同承担保护责任。

《条例》还提出,广东将推进水环境生态补偿制度和标准体系建设,通过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方式,推动受益地区与上游地区、受水地区和供水地区建立生态补偿关系。

至于罚则,《条例》明文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或从事船舶制造、修理、拆解作业等行为。对于违法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排放、倾倒、处置、堆放剧毒物品、油类、酸碱类、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排放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责令其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情节严重的,将责令停业、关闭。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法律实施后,生态环境部门将强化依法行政、强化水源保护、强化执法监管,落实《条例》提出的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要求,推进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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