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日前印发实施《天津市重型汽车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安装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减轻重型汽车排放污染,提高重型汽车排放管理水平提供制度支持。
《管理办法》中要求,天津市新注册登记或转入的重型汽车,应在注册登记或转入之日起90天内完成车载终端安装和与天津市重型车远程排放服务与管理平台联网工作。同时,鼓励具备条件的当地及为当地提供协议运输服务的在用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重型汽车安装车载终端。
《管理办法》规定,重型汽车安装的车载终端应满足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要求,采集和传输车辆发动机、排放控制装置以及地理位置等监控数据。车载终端应直接或通过生产企业统一与天津市重型车远程排放服务与管理平台联网。重型汽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按照重型汽车生产企业的要求,定期对车载终端进行维护,不得干扰车载终端的功能,不得删除、修改车载终端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
《管理办法》同时规定,重型汽车进行定期检验,其车载终端无法与天津市重型车远程排放服务与管理平台联网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将不予检验通过。重型汽车未按照规定安装车载终端的,或重型汽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干扰车载终端的功能或者删除、修改车载终端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的,将按照《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郭文生 任效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