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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修订完成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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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21年1月20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进一步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深圳修订完成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清单

 

本报记者刘晶深圳报道 近日,广东省深圳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了《深圳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清单》(以下简称“责任清单”),以清单形式明确了各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进一步严明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度。

据介绍,“责任清单”是深圳市生态环境局以2018年责任清单为基础进行修订后的版本。修订后的责任清单有以下特点:在责任主体方面,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修订后的责任清单规定了6类56个主体的责任,包括:8个市委部门、2个市人大部门、33个市政府部门、7个中直驻深单位、4个群团组织以及市区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创新性对市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工作责任予以明确。责任主体设置多元,全面覆盖有责部门。

在责任事项方面,做到“守正创新,应有尽有”。修订后的责任清单涉及责任事项235条,全面覆盖国家、广东省责任清单涵盖事项。对标近年来生态环境领域的重大方针政策和最新工作要求,对污染防治攻坚、生态保护修复、绿色低碳发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绿色产业认定、气候投融资机制完善等重点领域事项的组织、监督、执法方面事权进行明确。责任事项设置更科学、合理,突出对绿色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理念的贯彻落实。

在责任分工方面,做到“点面结合,重点突出”。修订后的责任清单分块明确责任,明确了党委和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和环境质量负总责,市委有关部门履行指导监督责任,人大有关部门履行立法和监督责任,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中直驻深单位履行保护生态的主体责任,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履行司法责任等。重点聚焦近年来市民普遍关注、反映较强烈的噪声、扬尘、建筑废弃物等污染问题,非法猎捕、运输、交易、利用野生动物问题,海洋垃圾清理、海洋生态保护等问题。

北京大学深圳研究院环境与能源学院教授陶虎春表示,对2018版《深圳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清单》的修订进一步完善了深圳市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度体系,环保职责划分具体、清晰、明确,与《深圳市生态文明建设考核制度(试行)》和《深圳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构成了明确的分责、定责、追责的管理制度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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