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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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21年2月19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秦皇岛市沿海防护林条例》实施
对禁止开发区域实行特殊保护

 

本报记者张铭贤 通讯员初晓秦皇岛报道 近日,河北省秦皇岛市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就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秦皇岛市沿海防护林条例》进行解读。据悉,《条例》是秦皇岛市第一部林业法规,也是我国地级市第一部沿海防护林法规。

沿海防护林是秦皇岛的核心资源,具有防风固沙、保持水土、涵养水源、防灾减灾等保护海岸生态安全的重要作用,被誉为“绿色长城”。

由于缺乏系统的建设与管护,防护林面积不断缩小、树种搭配不合理、生态功能下降等问题日渐突显。为通过法治手段有效解决好当前秦皇岛市沿海防护林面临的突出问题,《条例》对一些重点问题进行了明确规范。

《条例》坚持生态优先原则,将适用范围定位为秦皇岛市海岸高潮线起向陆地延伸一千米及三个沿海国有林场范围内的29万余亩沿海防护林,并将此范围内的国有有林地和划定为公益林的非国有有林地全部明确为禁止开发区域,严禁不符合沿海防护林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建设活动,通过立法对秦皇岛市沿海防护林实行严于国家标准的特殊保护。

《条例》明确了人民政府应当将沿海防护林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以森林保有量和森林质量为主要内容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将工作成效纳入人民政府领导任期考核内容。

《条例》确立了沿海防护林保护专项报告制度,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12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当年沿海防护林资源变化和建设、管理、保护工作开展情况。

此外,《条例》对规划刚性、科学造林、生态补偿、管护责任、用途管制、禁止行为等均作出了规定,对破坏林地资源、保护标志、林业生长环境和违反临时用地要求、毁坏林木、非法采伐以及公职人员失职渎职等行为明确了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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