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在生态环境技术调查官的全程参审下,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近日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污染环境案。被告人黎某已自愿缴纳生态修复费10万元,同时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禁止从事重金属加工相关职业,期限三年。
经查,2019年5月~12月,黎某租用家具加工厂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擅自从事金属表面加工处理,所生产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通过车间外排水沟排入场内池塘,再由池塘溢流入场地外的排水沟。
经检测,电镀废水为超标排放且含重金属铬等有毒物质,严重污染周边环境。
案件由漳州市东山生态环境局行政立案后,因涉嫌污染环境犯罪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办,东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依据生态环境审判技术调查官制度,技术调查官结合实地勘察、取样、化验等工作的结果,运用“虚拟治理成本法”计算出环境损害价值,解决了涉案水体污染认定及修复等技术问题,也为被告人节省鉴定费,还创新引入“水草净化”池塘修复模式,提出“通过漂浮植物富集,降低污染水体中重金属含量,持续改善池塘水质”修复方案,并已促成被告人黎某与闽南师范大学签订技术服务合同。
东山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过程中,依据国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发出漳州市首张“水质净化令”,并要求严格按照技术服务合同保质保量完成受污染池塘的净化修复,净化期限届满后,向法院申请检查验收,由东山县人民检察院、漳州市东山生态环境局等部门组织生态环境技术调查官开展验收工作。
吴诚 陈夏楠 叶木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