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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执行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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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厅长方敏:
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执行免税政策

 

◆本报记者童克难

再生资源回收是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重要举措。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厅长方敏关注的一个话题就是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免税政策问题。

方敏提出,我国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实行完全的市场化运营,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缺乏必要的政策支持,尤其是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税负过高问题一直得不到解决。

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国家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征收的增值税,按照回收企业规模大小,采用差别税率征收。对销售额120万元以下的小微回收企业免征增值税,销售额在120万元-500万元的小规模回收企业,按照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超过500万元的规模回收企业,按照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两者税率相差10个百分点。这对回收行业规上企业的经营效益制约较大,并影响回收企业做大做强的积极性。

二是回收企业很难从废旧商品获得进项增值税发票进行抵扣,尤其是生活垃圾可利用再生资源,企业回收的废弃物,更难以获取增值税发票,致使回收企业难以获得增值税进项抵扣。

“所以,建议国家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特别是对面向生活垃圾领域回收再生资源的企业,取消征收增值税或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的全免政策,以鼓励支持其发展。”方敏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应联合开展调研,出台鼓励扶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发展的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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