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版: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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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害补偿能破解 人兽冲突难题吗? ——专访全国政协常委、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吕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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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害补偿能破解 人兽冲突难题吗? ——专访全国政协常委、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吕忠梅

资料图片 本报记者邓佳摄
 

◆本报记者王珊

位于青藏高原的三江源国家公园, 昔日难得一见的美丽生灵如雪豹、棕熊等珍稀野生动物因生态向好而逐年增多,但当地牧民在欣喜之余却开始感到烦恼。

牛羊上山吃草时常会遭袭击。“肇事”动物属于珍稀保护动物,牧民不能做出任何伤害性举动,只能眼睁睁地看着家畜被捕食。

远在千里之外的繁华都市上海,松江小区发生“人貉冲突”,再次引起人们对与野生动物和谐共处这一话题的关注。

近年来,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等事件时有发生,导致人们保护野生动物意愿降低,甚至可能出现报复性猎杀野生动物,造成人与野生动物之间的严重冲突。

人与野生动物如何才能分享大自然,实现和谐共处?今年全国两会上,本报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全国政协常委、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吕忠梅。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化解人兽冲突

从上述事例可以看出,人兽冲突现象并不局限在野外,城市中也会遇到。“人兽冲突问题曾被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批示。虽然《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保护野生动物受到损害时享有获得政府补偿的权利。但致害补偿属于事后补救措施,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吕忠梅告诉记者。

从致害补偿机制的实施情况看,因为地区发展的差异,存在补偿范围缩小、适用情形不一、补偿资金不足等问题。不仅如此,随着我国自然资源产权和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改革,原有的“当地政府负担、中央适度补助”的补偿费用负担模式也无法充分适应改革的新形势、新要求,需要采取新举措,全方面、多层面解决这一问题。

吕忠梅表示,从长远来看,应该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指导意见》,尽快启动《自然保护地法》的制定工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化解人兽冲突,通过建立生态空间规划和管控机制,设立不同类型、不同层级的自然保护地,建立自然保护各主体间的利益调整机制、生态补偿机制、损害救济机制。同时,建立生物多样性公益保护机制、公众参与机制、生态金融机制,鼓励社会公众参与自然保护行动,解决“人兽争地、争食、和谐”这三个层次的问题。

主动防范为主,因地制宜调整产业结构

“相濡以沫不如相忘于江湖”,人和野生动物最和谐的生活方式应该是各过各的,互不干扰,但这只是理想状态。现实中,人类常常会因活动范围的扩大而侵占野生动物的领地。因此,在制定、调整国土空间规划过程中,应充分考虑通过优化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布局,以防范当前、未来及潜在的人兽冲突。

吕忠梅认为,各地人民政府或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要尽快采取措施,摸清区域内生物多样性的“家底”,长期监测,准确掌握重点致害野生动物的相关情况,为预测、决策及采取相关防范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远离野生动物活动范围的同时,还要因地制宜调整产业结构,降低人兽冲突实际发生的可能性。

“如调整作物结构与时空分布,将本区域重点致害野生动物不喜食的作物种类种植在危害频发的地区,将受害严重的作物种类转移到远离危害频发的地区种植。在时间上,可通过种植时间调整,将易受野生动物危害的作物成熟期调整到野外食物充足的季节。”吕忠梅说。

同时,扶持发展特色生态产业,支持社区适度发展农家休闲、住宿、餐饮等第三产业,主动避让野生动物危害农作物;设立公益性管护服务岗位,促使百姓转产,通过这一方式就业增收,从保护野生动物中获益。

明确致害补偿范围,建立补偿费用负担方式

“能够防患于未然当然是最好的,但当实际伤害已经造成,就需明确因保护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而应予政府补偿的‘正面清单’和不予政府补偿的‘负面清单’。”吕忠梅说。

具体来说,严格遵守《野生动物保护法》关于致害野生动物范围,不得以本地区、本单位的规定或另行制定的名录、名单等任意缩小范围。从事正常生活和生产活动的人员在采取了必要的防范措施或者依法履行保护野生动物义务的情况下受到人身伤害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救治。相关医疗救治费应当由财政全额负担、由救治机构先行垫付,确保受害人“零支付”。

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采取购买保险、设立公益基金、吸引社会捐助、以奖代补等措施,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致害野生动物的补偿范围。合理划分各级政府的补偿费用支出责任。对于国家保护区域,明确中央与地方共同承担补偿费用支出责任;对于一般保护区域,采取补偿费用按致害物种分类负担的方式。

此外,科学合理制定补偿费用的计算标准。对于国家保护区域,由国务院林草、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会同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统一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费用计算标准;对于一般保护区域,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统一的补偿费用计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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