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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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绿色金融,环境司法如何作为?

 

◆王春霞

绿色发展、生态文明建设已成为时代强音。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首次提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2015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明确提出推进绿色金融体系建设。2017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提出根据金融案件特点,探索建立专业化的金融审判机构。近期,最高人民法院修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提出依法追究损害生态环境责任者的赔偿责任。

新形势下,绿色金融及生态文明建设从理念走向中央重大战略和司法具体实践,这一过程中如何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完善绿色金融体系,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是人民法院和各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的新课题。

绿色金融与生态文明建设的司法连接

绿色金融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生态文明建设需要与绿色金融协同发展。法律制度和司法裁判具有评价指引功能和政策引导功能,对推动经营活动考虑生态保护要求,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绿色金融政策体系,多层次的绿色金融基本法律制度和司法解释法律体系。

在政策体系层面,2007年中国银监会出台《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指导意见》,2012年出台《绿色信贷指引》,2013年出台《关于绿色信贷工作的意见》。2016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原环境保护部等七部委印发《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绿色金融是指为支持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和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的经济活动,即对环保、节能、清洁能源、绿色交通、绿色建筑等领域的项目投融资、项目运营、风险管理等所提供的金融服务。2017年中国证监会出台《关于支持绿色债券发展的指导意见》。

此外,2020年11月,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提出,强化绿色发展的法律和政策保障,发展绿色金融,支持绿色技术创新,推进清洁生产,发展环保产业,推进重点行业和重要领域绿色化改造。

在基本法律制度层面,《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第五百零九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可见,我国首部民事领域集大成的法典,已经把绿色发展理念上升为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

2020年11月,广东省深圳市出台的《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则为我国绿色金融法治化发展提供了地方实践样本。

在司法解释层面,201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立以公益方式进行环境诉讼的司法规范。2016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第16点规定,依法审理绿色金融、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案件。深入研究绿色税收以及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绿色发展基金等涉及绿色金融发展的特殊法律问题,研究排污权、用能权、用水权等市场交易机制和规则,妥善审理相关案件,充分发挥金融手段及市场机制在实现绿色发展、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中的重要作用。

可以说,绿色金融及生态文明建设目前均成为加强司法保障的重要领域。中央适时提出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针对各类案件相对集中的不同情况,先后在环境保护任务重的地方设立环保法庭,在经济发达地区设立金融法庭甚至法院,已经形成了一套金融法庭与环保法庭相得益彰的司法改革方案。

但也要看到,绿色金融与法治协同仍处于协调发展阶段,比如在顶层设计上绿色金融的倡导性政策多、具有刚性约束的法律仍不够,在风险防范上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绿色评价标准仍有欠缺,在制度执行上可供司法适用的民事责任规则相对较少,在司法裁判上符合绿色金融及生态文明建设特点规律的专业化审理机制有待建立。

司法裁判的风险防范和生态保护功能

司法裁判的社会保障功能,核心是惩罚、引导和预防功能。在绿色金融及生态文明建设方面,司法裁判遵循定纷止争、防范风险、生态保护的司法理念,严格履行维护金融安全,保障金融和生态环境保护活动有序开展的职能作用,努力实现经济、环境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首先,司法裁判能引导资金流向绿色发展领域,优化金融资金配置效率。

司法裁判在化解具体个案纷争的基础上,更重要的功能还在于通过裁判确立金融规则和生态环保规则,引导金融机构在开展评级授信、财产保险或贷款申请等金融服务时,将环境保护条款作为审核的重要参考,为绿色产业发展提供有利条件。

同时,有利于降低绿色产业筹集资金的成本,撬动金融资本投资环境友好型企业,推动金融企业积极开发推广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为普通民众投资普惠性绿色金融产品,参与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投资渠道,起到推动全社会形成绿色消费新风尚的作用。

其次,司法裁判可在提高企业环境违法代价的同时防范金融风险,推动金融机构实现绿色发展。

涉金融环境活动往往标的额大、涉众性广,诉讼到法院的涉金融环境案件法律关系复杂,且多为群体诉讼,对金融资产安全、企业生产经营甚至是社会稳定都可能会产生较大的影响。通过法院审判功能,可以为市场主体提供环保失信企业诉讼记录,避免只求短期利益而肆意侵害生态环境行为大行其道,最大限度地降低金融信贷风险,保障金融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通过发布司法建议和典型案例,可以提高金融企业的合规和风险意识,减少和防范因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发放金融授信导致生态环境事件的发生,既保障企业的偿债能力,又可降低企业的经营风险,有利于形成健康稳定的金融市场。

第三,司法裁判可以惩戒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督促市场主体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

司法裁判通过对具体行为、法律关系的认定和判断,依法保护合法权益,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惩戒违法犯罪行为,给社会一个稳定的行为预期。

比如,认定环评审批违法、环保设施验收违法,要求违法企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可以增强市场主体环境意识,促进绿色产业发展。同时,对金融领域违规授信、上市公司环保信息披露违法、骗保骗赔、内幕交易、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环保义务的企业,依法予以惩戒,能让受损害的利益得到及时充分的救济。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让加害方在行为上付出必要的代价,确保社会主体正确行使权利、履行环境义务、依法维护权利,增强金融司法和环境司法的威慑力。

拓展司法对绿色金融及生态文明建设的保障功能

一是完善绿色金融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已经出台了大量的绿色金融政策法规,但由于绿色金融的概念体系、基本内容和运行规则还处在一个发展深化的过程,绿色金融法律制度还有改进空间。因此,生态保护法律法规及其实施细则的修订,要明确绿色金融相关内涵外延和法律责任,体现金融风险防范意识,严格监管金融资本的使用方向和考核结果,研究解决生态融资在具体操作过程中遇到的困难。

在金融行业立法领域,包括《商业银行法》《票据法》《反洗钱法》《证券法》和《保险法》中应增加绿色金融的理念和内容,比如信贷准入和发放的环境考核标准、绿色信用评估担保的具体措施,以确保金融资本真正投向环境友好型的企业和项目。

此外,研究探索绿色金融、环境保险等新型案件的司法裁判规则,提高甄别真正绿色金融项目、行为以及证据审查的能力,不断规范司法活动,形成涉金融环境案件的审理规范。

二是完善专业化金融和环保法庭。

要加强金融法院和环保法庭的协同,研究完善金融及环境群体性案件和集团诉讼的审理模式,加强公益诉讼的实践探索,对涉银行、保险、票据等方面的环境案件进行全流程全要素审理,提升司法审判专业化程度和审判效率,全力做好服务金融安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职能延伸。

梳理归纳总结防范金融风险和生态环境保护司法理念,加强对新型复合型风险的预判、防范和化解规则研究,发挥司法裁判的导向作用、典型案例的释明作用、司法建议的预警作用,提高绿色金融领域因环境事件诱发群体性事件的识别能力,促进绿色金融持续健康发展。

三是强化绿色金融的机制创新。

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保障生态环境为出发点,引导金融机构创新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体系,增强信贷、债券、保险等绿色金融产品的生态环境保护正向作用,积极通过金融规则和司法裁判严控高污染企业,减轻环境损害并降低金融风险。强化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完善绿色金融评估体系。

同时,要加强涉金融环境案件的常态化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共同防范污染企业“洗绿”留下隐患甚至带来金融风险。

推行绿色金融是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是国家政策引导和法律制度保障的产物,具有较强的金融属性和生态属性。司法裁判不仅要定纷止争,也要加强对防范金融风险和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正向指引。金融法院和环保法庭的有序发展,将对推行绿色金融及生态文明建设发挥重要的支撑作用。

作者系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二庭(金融审判庭、破产审判庭)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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