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通讯员何伟西安报道 近日,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印发《陕西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指导目录》旨在通过全面落实清权、减权、制权、晒权等改革要求,进一步统筹配置全省涉生态环境相关行政执法职能和执法资源,解决多头执法、多层执法、重复执法等问题。
《指导目录》以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为基础,结合陕西地方立法和部分法律法规立改废释等情况,对全省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依规实施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进行了细化、补充和完善,厘清了生态环境部门与有关部门之间有关行政执法事项的职责范围。
明确了执法事项范围。将包括“水源保护区使用农药”“自然保护地开矿、修路、建设等破坏生态环境”等在内的,原来分散在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的执法事项进行了整合,统一纳入生态环境部门执法事项范围。同时,对同一个执法事项的执法对象和主体进行了界定。
厘清了执法事项层级,其中第一责任层级为“设区的市”的事项共142项,占比77.59%,符合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改革关于“推动执法力量下沉”的要求。同时,还按照条款不拆分的原则,以生态环境部《指导目录》的执法事项名称为归类标准,对全省所有生态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行政规章进行了归纳整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