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版: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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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涉企生态环境执法有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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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21年4月6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银川涉企生态环境执法有新规
以辖区和地域管理为原则,避免对企业进行多头重复检查
 

◆本报记者崔万杰

“除法律法规规定之外,市辖各县(区、市)生态环境部门要以辖区和地域管理为原则开展执法,避免对企业进行多头检查、重复检查,从制度层面切实为企业‘减负’。”

日前,记者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生态环境局了解到,银川市生态环境局在全区率先制定出台《生态环境系统涉企执法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全面规范涉企生态环境执法检查行为。

正面清单企业原则上不列入检查计划

“通过建章立制的手段优化营商环境,科学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关系,深化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是为企业生产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一项重要举措。”银川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依据《办法》,银川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明确本单位开展各类涉企检查的责任分工,除专项部署检查、案件调查取证情况之外,上下级科室、单位原则上不得针对同一行政相对人同一事项检查,同一单位多个内设机构和下属单位需要对同一行政相对人进行检查或者同一检查事项涉及多家企业的,应坚持协调统一原则,由本级科室、部门负责备案,由上级科室、部门组织合并检查,原则上不得实施多头检查。执法部门对违法行为线索已立案的,后续入企调查取证不需再备案。

涉企检查计划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监督

《办法》要求,市辖区各县(区、市)生态环境部门每年12月底前制定涉企常规检查工作计划并向社会公布,接受企业和公众监督。涉企执法检查工作计划应包括检查范围、对象、主要事项、依据、时间等内容。其中,检查频次原则上按照企业性质规模、历史处罚情况、是否属于重点监管企业或行业等因素综合确定。对进入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的企业,原则上不列入检查计划。

同时,《办法》明确,针对涉及环境污染和生态安全的、处理突发环境事件和信访投诉、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紧急情况的检查,检查单位应在检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报备至银川市生态环境局。除上述情形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检查前应提前向银川市生态环境局报备,入企检查时出示《银川市生态环境系统涉企检查备案表》。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对各检查部门的涉企检查行为、执法全过程记录、备案审核等情况开展不定期督查检查,对违反规定以及执法人员涉嫌职务违法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通过制度设计减轻企业“迎来送往”负担

“进一次门,查多项事,通过制度设计减轻企业‘迎来送往’负担,为企业生产经营和发展营造良好环境,为银川市生态环境系统此举点赞。” 宁夏社科院研究员李禄胜分析指出。

李禄胜认为,对生态环境系统自身来说,要敢于剖析自己,认识到过去同一执法单位不同执法人员对同一企业进行多头重复检查,不单给企业造成了迎检压力,一定程度上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安排,还造成了执法力量资源的重复叠加和浪费。《办法》施行后,生态环境部门能有效集中执法力量打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同时也对执法人员业务水平和能力提出了挑战。一旦发现偷排超排等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部门应依法严厉查处,彰显生态环境部门的权威性,对违法行为起到震慑作用。对企业来说,则要更加严格、主动落实生态环境治理的主体责任,绝不能抱有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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