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版: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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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设置危废标志,企业整改后免于处罚
嘉兴实施轻微违法容错机制

 

本报通讯员章圣样 王勤聪 唐潇伦 见习记者王雯 记者晏利扬嘉兴报道 “违法行为属首次发现,并及时完成整改,免于处罚。”日前,当得知可以不用行政处罚的时候,浙江省嘉兴平湖市曹桥街道的某机械公司负责人忐忑的心放下了。他表示,人性化的执法方式让他深受感动,今后一定会守法合规,严格企业管理。

前段时间,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平湖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曹桥街道的某机械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厂区西南角建有两间危废贮存仓库,其中东侧仓库存放的废含油抹布、手套包装袋和西侧仓库南部堆放的废油漆、稀释剂空桶均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将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调查发现,这家公司违法行为属首次发现,并经过我局责令改正,该公司及时按规定对含油抹布、手套包装袋,废油漆、稀释剂包装桶设置了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符合嘉兴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12项的规定,因此可以免于处罚。”平湖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但是,如果该公司再次出现此类行为,则不具免罚资格,将依法行政处罚。”

记者了解到,嘉兴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发布,是目前全市生态环境领域正在实施的一项轻微违法容错机制。据了解,该清单包含了涉及水、气、固废等22项事项,生态环境部门通过“柔性执法”,进一步优化了自由裁量基准,既确保执法有据、程序合法,又让企业感受到了执法的“人情味”。

“给予首次发生不涉及损害生态环境的轻微违法行为主体主动纠正的机会,给市场主体一定容错纠错的空间,指引其自我纠错,能较大限度减少对执法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嘉兴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接下来,嘉兴将按照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规定,继续实施轻微违法容错机制,在保证执法力度的基础上,让执法更具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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