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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苏浙皖四地发布长江禁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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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定禁捕区和期限,建立协调机制
沪苏浙皖四地发布长江禁捕决定

 

本报记者朱智翔 晏利扬 通讯员蒋欣如杭州报道 长三角三省一市人大常委会近日共同举办关于长江禁捕决定新闻发布会,发布三省一市长江禁捕决定,为加强长江流域生态保护的顶层设计提供了法规制度方案。

据了解,2020年12月24日-25日,长江“十年禁渔”长三角地区三省一市人大联动监督、协同立法座谈会召开,三省一市人大常委会共同商定,由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牵头,长三角地区长江流域禁捕采用法规性决定的方式出台。

之后,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全力推进有关工作,并于今年3月26日表决通过了《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浙江决定》),明确实施时间为2021年4月1日,与其他两省一市一致,充分体现长三角三省一市立法的协同性。

禁捕决定明确了总体要求,划定禁捕区域和期限,并且将禁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禁捕重大事项协调机制,定期听取禁捕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将禁捕工作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和目标任务考核体系。

此外,三省一市的决定,还对长三角地区探索禁捕跨省联动监督、协同立法、联合执法作出明确规定,提出探索建设覆盖三省一市的船舶登记信息共享平台、渔船动态监管平台、水产品市场流通追溯监管平台和执法信息互通共享平台,共同查处破坏禁捕的违法犯罪行为。

除了协调联动,开展共同行动,为解决当前海上执法面临的监管难题,浙江省还结合本地实际和多年实践经验,提出了创新举措。《浙江决定》指出,要推进渔业执法领域数字化改革,加快渔船精密智控等数字化应用体系建设,探索推进水陆联动和多部门联合执法、联动执法、协同执法,加大对非法捕捞等行为的依法查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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