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版:法治
3上一版
 
养护工喷药除草 12只山羊被毒死
去年五千多个项目豁免环评手续
从重处罚超标排放PM10单位
图片新闻
湖州发出156份“环保禁止令”
为全面推行林长制筑牢法治根基
 
版面导航
 
返回电子报首
下一篇4 2021年5月7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养护工喷药除草 12只山羊被毒死
河南省西峡县军马河镇政府被判赔12336元
 

◆曾庆朝 张庆燕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一起养护工在养护路段喷洒除草农药、毒死村民山羊案公开审理后作出了“驳回村民朱新国和上诉人该市西峡县军马河镇政府上诉,维持一审判令军马河镇政府赔偿朱新国死羊损失12336元”的终审判决。

基本案情

养护路段喷洒草甘膦,村民山羊陆续死亡

现年45岁的朱新国是中国恐龙之乡——河南省西峡县军马河镇独阜岭村村民。该村“村村通”公路修好后,村民郭炳钦受军马河镇政府所托管护该路段,并由镇政府支付劳务费。

2017年谷雨前,郭炳钦在镇政府指定门市部领取草甘膦除草剂药后,在管护路段进行除草喷洒。

朱新国每天放羊需从郭炳钦喷洒草药路段经过,羊会边走边啃食路边的青草。2018年,朱新国开始发现羊群中不时有羊死亡。

在朱新国向公安机关报案的询问笔录中称,共损失了12只山羊,平均每只80斤左右,市场价每斤13元左右,共价值1万多元。同时提交了5次在各处买羊的记录:购买72只羊,共花费77107元。

公安机关在接到朱新国报警后,对现场的干草、羊胃壁及内容物、羊肝脏进行了提取,并送国家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该鉴定中心出具检验报告,所有检查中均检出草甘膦。

责任谁担?

养护工、镇政府,还是交通运输、公路管理部门?

西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曾下发文件规定:乡、村道日常养护实行属地管理,由乡村两级负责。事情发生后,朱新国找养护工郭炳钦、军马河镇政府、县交通局、县农村公路管理所,要求赔偿,但几家均不愿承担责任。

2019年9月,朱新国以环境污染造成羊被毒死为由,一纸诉状将四被告一并告到了西峡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四被告共同赔偿损失5万元。

诉讼中被告郭炳钦辩称,其工资低,除草任务重,经领导同意并指定农药门市部领的药,没想到会毒死羊,其为职务行为,不应担责。

被告军马河镇政府辩称,镇政府只是路段管护经费支出过账单位,不应承担责任。

被告西峡县交通运输局和西峡县农村公路管理所辩称,两单位均不是“村村通”公路的养护管理单位,该损害后果不应承担。

2020年6月10日,西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以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提起诉讼,但通常环境污染责任,应是非正常的排放造成对不特定对象损害的情形,对农村使用除草剂造成的特定损害,属于一般侵权责任纠纷。

本案原告为证实被告郭炳钦喷洒农药与原告的羊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提交了公安部门检验报告,证据虽比较单薄,但本案双方陈述,原告家住在郭炳钦喷洒农药路段附近,放羊需经常性的从该路段经过,羊啃食路边草有持续食入含有草甘膦的青草的事实。

另外结合原告的羊死亡数量占总羊群的比例,原告的羊死亡与啃食路边含草甘膦的青草之间的因果关系有高度盖然性,一审法院对被告郭炳钦在原告家附近路段喷洒农药与原告的羊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予以认定。

被告郭炳钦行为造成的损害,具体该由谁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条规定,乡(镇)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乡道、村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西峡县政府也发文确定了乡(镇)政府对乡、村道的管理养护职责。被告郭炳钦陈述,其对路段的维护受军马河镇人民政府管理,劳务报酬由军马河镇政府发放。因此,郭炳钦因维护该路段喷洒除草剂,是为他人提供劳务造成的侵权责任,由军马河镇政府承担。

针对军马河镇政府所称,其仅为路段管护经费支出的过账单位,是对管理职责的误解和曲解,上级单位或职能部门对相关经费的拨付产生经费拨付单位承担管理职责的转移,对军马河镇政府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西峡县交通运输局和西峡县农村公路管理所作为西峡县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应根据政府相关文件履行政府职能,两个单位不是“村村通”公路的养护管理单位,原告请求西峡县交通运输局和西峡县农村公路管理所承担责任无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被告郭炳钦在村村通公路两旁喷洒除草剂,造成了原告朱新国的羊食用死亡,应由接受劳务一方军马河镇政府对相关损失承担侵权责任。故判决如下:被告军马河镇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朱新国12336元。

二审判决

维持原判:村民和镇政府上诉缺乏证据支持

2020年7月15日,一审判决下发后,原告朱新国认为死羊是20只,应按每只1500元,以赔偿过少为由上诉。

同时军马河镇政府也不服,委托律师上诉说,应按照9只羊计算损失,一审认定为12只错误,请求改判。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羊只死亡事件发生后,朱新国即向警方报案。根据其在接受派出所的询问和陈述,认定其山羊死亡为12只,已经充分保护了受害者利益,同时朱新国并未举证证明当时山羊死亡数量为20只,且与事件发生后其在公安机关作出的陈述相矛盾,不予采信。

该事件发生后军马河镇政府虽然安排当地村委进行了清点,结论为死亡山羊9只,但双方并未形成签字确认的书面材料,朱新国对该结论不予认可,且该结论也与朱新国在向公安机关报案时关于死亡山羊为12只的陈述不符,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酌定平均每只山羊按照1028元计算损失的处理,与朱新国的上述陈述基本吻合,朱新国并未举证证明其死亡的山羊平均每只重量在100斤以上,按照每斤13元的价格,平均每只死亡山羊的经济损失为1500元的主张,缺乏证据支持,且与事件发生后朱新国在公安机关作出的陈述相矛盾,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为此,朱新国、军马河镇政府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遂作出了上述终审判决。

 
下一篇4  
  


中国环境网 http://www.cenews.com.cn
中国环境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广渠门内大街16号环境大厦1202、1005房间 邮编:100062
订阅电话:010-67102729 | 67102729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