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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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公路服务区污水排放屡遭投诉?
洒水治理“割麦污染”,是一味责备还是多给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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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21年6月16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为何公路服务区污水排放屡遭投诉?

 

◆李学辉

据悉,某省进行生态环保督察期间,群众举报服务区超标排放污水,致使受纳水体污染,导致人们生产生活用水困难的问题较多。某高速公路发达的地级市的群众举报此类问题的次数,超过了举报问题总数的两成,督察组受理问题就达8件(次)。

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高速公路的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其主要配套工程高速公路服务区(以下简称服务区)也相应増多。服务区一般设有公厕、商场、餐厅、停车(洗车)场、维修站和加油站等设施,这些设施在为司乘人员等提供方便的同时,也产生了大量成分复杂的污水,如果不对污水进行有效处理,不选择合理方式处置和排放,就会导致环境特别是水质污染,影响到群众正常生产生活。

无独有偶,近几年笔者曾多次参与解决群众举报投诉此类问题工作。调查中发现,由于服务区地点在公路建设征用地块内,位置比较特殊,导致监管各方责任不清,致使服务区环境监管缺失,污水没有得到有效处理,未实现达标排放。或者实现达标后,任性滥排污水。找准原因后,在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努力工作下,问题都得到了解决,群众又用上了干净水。

针对服务区污水损害环境尤其是导致水质污染问题及其发生原因,结合工作经验,笔者以为,依据法规要求,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力,强化服务区水污染防治工作,保护良好生态环境。

落实工作责任。当地政府对辖区生态环境保护负责,应当提高思想认识水平,维护群众正当权益,要求服务区业主注重污水防治工作。根据管行业必须管生态环境保护的原则,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必须履职尽责,主动与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加强沟通,督促公路管理机构加强服务区环境管理。进一步提高服务区服务管理质量,保证服务区污水能够得到有效处理。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把辖区内服务区水污染防治的监管纳入重点工作内容。相关人员要经常到服务区进行相关检查,开展监督执法和执法监测工作,及时掌握服务区水污染防治情况,依法依规进行监管。监督整改有关问题,主动开展服务工作,纠正不当工作行为,确保服务区污水达标后,合理处置或排放。

有效处理污水。规划新建和提标改造污水处理设施,必须完善配套管网,妥善收集服务区各类污水,进行分质预处理。排入缓冲池(或应急池)均量均质后,再进行生化及后续消毒等处理,保证污水能够得到有效处理,实现达标排放。建成的设施日处理污水量要预留处理能力空间,防止节假日期间司乘人员多,产污量增大,形成冲击性负荷,导致处理能力不足,致使部分污水不能得到有效处理,超标滥排污水。笔者建议,不管是自行建设污水处理设施,还是购置污水处理一体机,服务区建成的污水处理设施,实际日处理量应大于平时日处理量的50%,且要建好缓冲池(或应急池)等配套设施。

合理处置(或排放)污水。服务区污水处理后水质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才能将其作为景观、绿化、冲洗地面、冲刷厕所等用水,在服务区和公路建设征用地块内合理利用,且应保证对环境尤其是水质不造成污染影响;根据受纳水体情况和功能要求,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B标准或者二级标准,经过当地有关部门同意后,才能选择适宜位置合理排放,确保达标排水不对受纳水体造成污染影响,损害其水体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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