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通讯员叶相成 谭鑫玉十堰报道 “这样执法既维护了法律权威,也增添了法律的人情味,让我们这些小微企业吃了定心丸,更增进了我们对丹江口市营商环境的信心。”日前,湖北省丹江口市一家塑料泡沫加工项目负责人周某,在接过十堰市生态环境局丹江口分局执法人员送达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激动不已。
据悉,这是《湖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实施以来,十堰市生态环境局丹江口分局开出“首违不罚”第一单。
5月10日,丹江口分局环境执法人员在对丹江口市一塑料泡沫加工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项目在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依据相关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要求其停止建设。
5月17日,执法人员对该项目整改情况开展复查时看到,该加工点生产设备已拆除,加工现场已清空。鉴于该企业按要求积极主动停止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首违不罚”条件,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执法人员采取包容审慎的态度,按照规范流程在系统内作出了不予处罚的决定。
“首违不罚”作为丹江口分局优化营商环境的一个重要举措,综合运用整改、约谈、建议等非强制性执法方式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将严格执法和教育引导有机融合,让环境执法在法理之外兼顾情理,不仅成为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过程,更成为宣传环境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的过程,让小微企业在生态环境“有温度的执法”氛围中,获得容错支持和发展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