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版: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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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应对气候变化具体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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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9月1日起施行
明确应对气候变化具体工作制度

 

◆本报记者 刘晶 见习记者 李菁

经广东省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高票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日前正式公布,将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这项立法是对1994年颁布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的一次全面升级,旨在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碳达峰、碳中和战略部署及适应深圳市“双区”建设的需求。

绿色发展:积极应对气候变化

“如期实现2030年前碳达峰、2060年前碳中和的目标”是当前生态环境治理任务的“重头戏”,而“十四五”更是碳达峰的关键期、窗口期。为贯彻落实国家碳达峰、碳中和战略部署,深圳率先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进行立法,全面推进绿色低碳发展。

据介绍,《条例》专设“应对气候变化”一章,吸收借鉴发达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先进经验,探索实行更加有力的政策和措施,对应对气候变化一般性工作、碳达峰和碳中和、碳排放权交易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建立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协调机制,压实碳达峰行动方案和碳中和路线图的行业编制责任。实行碳排放量评估和高排放建设项目准入限制。健全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完善气候投融资机制。在推动绿色转型的基础上,针对大气、水、土壤、固废等污染防治存在的问题,作出系列污染防治制度安排。

同时,通过调整经济结构和能源结构,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对重大政策措施、规划进行生态环境预测评估,优化国土空间规划布局,突出生态优先,促进重点行业领域减污降碳行动,鼓励清洁生产技术升级、培育壮大绿色产业,推动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布局、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实现绿色低碳循环发展。

“作为全国首个在立法中明确应对气候变化具体工作制度的法规,《条例》将更好地推动深圳在碳达峰、碳中和方面走在全国前列。”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强调。

先行先试:促进生态保护和修复

“保护和改善”是传统环境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相较于环境改善,生态修复则需要通过更为系统和复杂的方法,使生态系统恢复自我调节功能,这也是生态环保工作的主要目标。

为了突出生态修复的重要性,《条例》把“保护和改善”修改为“保护和修复”,并在这一章充实了生态修复以及生物多样性保护等内容。

在生态修复方面,明确市、区人民政府对生态功能退化或者丧失区域实施生态修复的主体责任,规定市政府相关部门制定、完善生态修复标准,并对实施生态修复的重点区域、流域开展生态修复成效评估。

在生物多样性方面,突出强化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在加强生态系统多样性、物种多样性和遗传多样性保护以及生物安全治理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深圳市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的具体要求,《条例》创新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规定区人民政府划定生态环境管控区域评价单元,组织开展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确定区域空间生态环境管理要求。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还授权深圳市政府相关部门编制严于国家标准的生态环境保护强制性地方标准,并鼓励企业和社会团体制定和实施严于国家标准或者地方要求的相关企业、团体标准。

协同增效:助力污染防治攻坚

实际上,国家在污染防治方面已有一套较为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但为了更符合特区特色,《条例》根据深圳实际,对需要通过特区法规调整的、有待规范的、需要为配套规章文件提供法律依据的内容作出创新、变通、细化和补充规定。

比如,为了解决企业环保主体责任不清晰、危险废物收集管理碎片化、生产废水外运集中处理监管难等问题,《条例》补充细化了排污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工业园区经营管理单位的环保责任,并要求重点排污单位设立环保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履行其环境保护相关职责,压实企业环境治理主体责任。

同时,为了健全海洋资源开发保护制度,深入推进海洋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全面提升海洋资源开发保护水平,《条例》专门设置“海域污染防治”一节,不仅建立陆海统筹、以海定陆的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制度,健全入海排放口与入海河流管理制度,还对沿海单位突发海洋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海域垃圾清理以及海洋船舶污染物排放、运泥作业等行为作出规定。

深圳市作为“无废城市”建设试点之一,现已如期保质完成试点目标任务。为进一步深化“无废深圳”建设,《条例》改革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制度,扩大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的收集范围;建立危险废物综合利用源头减量制度,提出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台账制度;参考危险废物管理措施,建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实施全流程管理。

此外,《条例》还着力优化营商环境,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产业布局,推动工业园区建设,引导企业入驻工业园区,实现资源综合利用、污染集中治理。并建立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协商执行制度,对可以由排污单位和污水处理企业协商提高排放浓度限值的情形予以明确。

制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是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必然要求和具体举措。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表示,作为特区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基本法”,《条例》的制定,是深圳市用足用好特区立法权的具体体现。升级后的《条例》不仅为“双区”建设、“综合改革试点”提供法治保障,有利于推动综合试点改革工作依法推进、落地见效,还对深圳市绿色低碳发展、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完善、推动重点环境问题解决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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