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日前公开开庭审理了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诉新疆某化工制品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这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出台后,新疆首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
据了解,上述化工制品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在未取得环评审批、验收手续及废矿物油收集处理资质的情况下,擅自从事渣油脱水项目,并将废矿物油分离液等危险废物倾倒至未采取任何防渗漏措施的渗坑内,造成环境污染。
经乌鲁木齐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5日按照污染环境罪作出刑事判决。但对于此案已造成的环境污染未进行修复治理。
作为受委托的赔偿权利人,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与二被告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事宜进行磋商,但未能达成协议,遂按程序向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院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向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支付环境污染治理修复费用、监理费用等共计13537525.8元。
庭审中,合议庭结合庭前会议证据交换的情况,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了审查,各方充分发表了意见。案件将择期进行宣判。乌鲁木齐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生态环境系统干部近50余人观摩了庭审。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实施,有助于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彰显了生态环境红线不容逾越的司法价值取向,对惩治损害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保护生态环境利益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渠娟 杨涛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