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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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察问题整改要杜绝走过场碎片化一刀切
用严密法制守护自然保护区
建立惠益共享机制效果更好
拔下孔雀毛,丢了公德心
185家企业的感谢信说明啥?
水环境治理瓶颈亟待破解
给大件废旧家具找个好去处
严防雨污合流,警惕环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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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21年7月23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建立惠益共享机制效果更好

 

◆郝亮

近日,在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云南、广西、江西、湖南、河南等省(市、自治区)的反馈情况中均提到“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滞后”。比如,云南省应于2021年4月底前完成的13个项目中有6个未完成,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三五”规划建设的45个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有近1/3未建成,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工业园区危险废物焚烧处置项目、赣州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扩能改造工程等建设滞后,湖南省95座垃圾填埋场有31座超设计能力填埋,河南省郑州市半数以上垃圾分拣中心未按期建成投运。

造成这一问题的因素有很多,既包括部分地方部门认识不到位,投入不足,规划编制缺乏前瞻性,执行时未按期落实,也包括环境基础设施的建设与运营模式不可持续等。值得关注的是,项目所在地周边居民对垃圾处理设施等环境基础设施出现了抵制现象。

为什么周边居民会抵制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有人认为,政府在规划、立项、建设等过程中的“封闭式决策模式”是主要原因,在今后的决策过程中,需要从行政命令改为民主协商,通过公众参与吸纳民意,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也有人认为,环境基础设施的负外部性及其产生危害的不均衡分配是抵制现象产生的诱因,建议建立科学的利益补偿机制,改变政府、企业、公众三方的收益成本函数,并建构三方均衡的利益关系以实现“帕累托最优”。笔者认为,从各地的实践效果看,后者的效果更为明显。建议加快形成推动惠益共享的机制,补齐环境基础设施短板。

一是建立健全惠益共享制度体系。健全法律法规,明确将具有负外部性的环境基础设施纳入利益补偿框架,对补偿的主体责任、覆盖领域和资金来源等给予原则性规定。鼓励地方先行先试,探索惠益共享的基本原则、范围、补偿主体和客体、标准和保障措施等,尝试补偿资金按量征收,对设施周边居民进行差异化补偿。

二是创新惠益共享方式方法。创新政策补偿、机遇补偿、实物补偿等多元方式,如拨付款项、减免税费等方式的直接补偿,公益设施、医疗服务、环境美化等方式的间接补偿。构建多元利益共同体,探索最佳的建设与运营模式、投融资方式,以及由短期一次性转化为长期可持续的补偿路径,构建政府、企业、社区与居民等的利益共同体,共担风险、共享发展。

三是推动建立多方参与的协商机制。开展社会调查,问需于民。调查渠道不限于网络、电话、访谈等,调查对象应覆盖项目所在地群众,全面收集群众意见和利益诉求,夯实惠益共享方案的民意基础。建立多方协商机制,政府、企业与公众等可通过座谈会、圆桌对话会就方案进行沟通交流,努力从公共利益角度调和各方分歧,推动达成共识。此外,还应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通过对环境损益与各方利益变化的评估,确保方案的科学、公平与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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