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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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21年8月6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制定客观科学的大气质量考核机制

 

◆李春元

当前,我国大气环境质量还处于“气象影响型”阶段。虽然不是“气象决定型”,但气象条件对大气质量的阶段影响也不能小看或在考核中忽略不计。因此,很多地方在大气污染防治考核工作中面临同样一个问题:如何科学制定“气象影响型”背景下的大气考核机制?

从落实“大气十条”到蓝天保卫战取得优异战果,再到“十四五”深入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大气污染防治战场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变化、新问题。这期间,各地党委政府为推进工作,制定并实施了考核、约谈、问责机制,不仅有效调动了各地的治污积极性,而且有力地推动了相关污染问题的整改。考核机制在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必须长期坚持。但同时也要看到,有的地方一直沿用过去的考核机制,但现在已经明显不合时宜,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一些地方的治污积极性。

某地近日根据气象条件制定修改了大气污染防治的考核规定,凸显科学精准考核理念,经验值得借鉴。某地政府近日表示,对在今年二、三月份极端不利气象条件背景下,导致阶段性空气质量出现恶化、PM2.5污染指数同比不降反升和优良天大量减少的多数县级单位,不再按照原定的空气质量考核办法予以追责问责。但对个别确因应急响应工作失利、污染老底依然很"厚实"而导致上半年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县级单位,仍按照考核办法,进行约谈追责。同时决定,举一反三,修订现行空气质量年度和月度考核办法,充分考虑气象因素影响,客观设定约谈、问责和免约谈、问责条款,最大程度调动和保护基层治污攻坚的积极性。

笔者认为,应借鉴这一经验,及时修订不合时宜的考核条款,着眼新情况、新问题,让考核机制更好地为完成“十四五”目标服务。

“十四五”空气质量改善的目标任务已经明确,无论气象条件出现什么样的困难和问题,都应坚定信心,朝着预定目标奋斗。围绕这个目标要谋划、设计具有激励、鞭策作用的考核机制。一旦有个别区域出现不能完成目标任务的问题,气象影响不能成为理由。通过加强考核、约谈和问责,激励各地在“十四五”期间,持续做到“方向不变、力度不减”。遇有气象条件有利的好年头,要做到扎实治污不骄傲;遇有气象条件不利的差年头,也要坚定信心不气馁。

根据“气象影响型”特点,每个年度都应客观分析气象条件情况,既要科学精准制定防控举措,也要科学精准制定考核规则。大气污染考核机制不能定一次管多年,一成不变。特别是针对秋冬季PM2.5污染的月度考核和针对夏季高温时段的月度臭氧污染考核,更要充分考虑气象影响的不确定性,要精准施“考”、精准问责追责,不可把一个地方、一个城市、一个区域确因极端不利气象条件所出现的阶段性空气质量变差问题,统统归属到“人不努力”上来。要立足完成年度和“十四五”总体目标,精准把握考核原则和约谈问责情形,防止不问青红皂白地通报、批评、约谈、问责,最大程度保护各方面的治污积极性。同时,对确因工作不力导致的问题,也绝不能姑息迁就。

建立考核问责机制的目的,与追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目标、完成“十四五”各项攻坚任务目标是一致的。“十四五”期间,要从根本上克服不利气象条件对空气质量的影响,实现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和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的目标任务,必须按照统一部署,下大力做好源头减污降碳这篇治本大文章。要充分认清以重化工为主的产业结构、以煤为主的能源结构和以公路货车为主的运输结构,仍然是当前大气污染治理的主要矛盾这个现实。各地在制定考核、约谈、问责机制时,一定要盯住这些重点污染问题去施策。充分运用考核和约谈问责机制,逼着产业转型慢、污染治理不到位、攻坚信心仍有欠缺的城市和区域,加快推进源头治理、深度治理、系统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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