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版: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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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21年8月16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广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9月1日起施行
生活及工地噪声污染可由城管执法

 

本报记者昌苗苗南宁报道 记者日前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获悉,《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获表决通过,将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过去,虽然广西部分城市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方面开展了探索创新,比如,城管可以对违法停车、噪声污染的违法行为开展执法。但是,各地对此的职责划定范围不一,自治区层面也没有法律法规予以明晰。

《条例》规定,属于部门管理的执法权,可以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相对集中行使,包括住建、生态环境保护、市场监督管理、交通、水行政管理等6个方面,但不“一刀切”,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确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范围后,向社会公布,同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条例》规定,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行政处罚权,水行政管理方面的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行政处罚权,可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行使。

《条例》明确,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集中行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权的同时,还明确规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时可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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