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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边界区域不应成为藏污纳垢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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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21年8月18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行政边界区域不应成为藏污纳垢之地

 

◆马运文

近日,山东、江苏两省为深化行政边界地区生态环境执法交流合作,共同推进南四湖流域、两省边界地区污染综合整治,保障南水北调调水水质和区域生态环境安全,签订行政边界地区环境执法联动协议。笔者认为,这一做法对各地推进跨行政边界区域生态环境治理有借鉴意义。

行政区划有边界,环境污染无界线。长期以来,因行政边界区域管理权属不清晰、执法监管相对薄弱,加之沟通协调不畅、推诿扯皮、各自为政的分散治理模式,不少行政边界区域盲目上马了一批高耗能高排放项目。一些边界区域因此成为“散乱污”聚集、环境违法问题高发多发的“藏污纳垢”之地,因跨区域、流域生态环境污染问题引发的纠纷也时有发生。

近年来,随着各地党委政府生态环境保护理念持续提升,边界区域的行政藩篱逐渐被打破,实施边界区域环境治理一体化管控的力度明显增强,有效提升了区域环境治理水平。实践表明,对跨行政边界区域实施联防共治,妥善处理区域性、外溢性环境污染纠纷,共同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既是有效提升跨行政区域环境治理水平的客观需要,也是促进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

笔者认为,在构建跨行政区域环境治理协同联动机制方面,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首先,协调联动的机制要畅。区域合作成员单位应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大局观念,建立环境执法联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会商,加强情况研判,交流沟通双方环境污染整治的经验、做法。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信息共享、协调对接。建立案件交办机制,对属相邻区域管辖的环境违法案件,及时移交有关材料。建立问题通报机制,对跨区域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严肃查处,并及时向对方通报处理结果。建立协同应急处置机制,发生跨界污染、生态破坏及其他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时,及时通报和沟通有关信息,协同做好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其次,执法合作的内容要实。区域合作成员单位应打破信息壁垒、整合数据资源、统一执法标准,适时对边界地区的突发环境问题联合开展追踪溯源,对边界环境污染案件积极协商查处,对跨区域、流域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开展联合排查整治。区域间应对属地不清的边界“散乱污”企业进行联合集中整治,开展危险废物异地倾倒案件协助调查取证,共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从而构建资源共享、责任共担、协同联动、高效打击的执法监管工作机制,使边界区域的环境执法监管产生集成效果。

第三,团结治污的意愿要强。建立边界区域协调联动工作机制难在能否有效激发区域合作成员单位“我要治污”的内生动力。今年5月,山东、河南签订了《黄河流域(豫鲁段)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协议》。根据协议,以黄河干流水质变化为补偿依据,以两省间国控断面为考核监测断面,若水质年均值在Ⅲ类基础上每改善一个水质类别,下游的山东给予河南6000万元补偿资金;反之,上游的河南给予山东6000万元补偿资金。这份协议的签订,对于加快构建黄河上中下游、干支流、左右岸共治的格局具有重要意义。同时,这也为各地拓展深化跨行政区域生态环境治理水平,调动激发区域合作成员单位参与污染治理的积极性,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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