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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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罚能让人心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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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21年9月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这一罚能让人心服吗?

 

◆张武丁

近日,上海市民李先生因树木遮挡阳光,修剪了自己买来种下的香樟树,被判定为砍伐并罚款14.4万元。这一事件引发热议,争议的焦点在于,究竟是修剪一棵树给环境带来的危害大,还是不问情理僵硬执法危害大。笔者认为,城市绿化是为了居民更好地生活,应当以不影响正常日常生活为前提。一旦绿化造成遮挡,甚至成为潜在的安全隐患,却片面追求保护,就有悖于以人为本,也就背离了护绿的初衷。

笔者认为,探讨这一案件,必须明确所有权问题。案件中的树木是20年前当事人花费1.1万元购买并栽种和管理的。《森林法》第27条规定:“城镇居民和职工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案件中的树木位于上海住宅小区屋外,并不属于“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因此也并非个人所有。《民法典》第274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本案中,当事人10年前经物业同意把树挪到了自家花园外面的公共空地上,因此树木转移后应当属于居住小区业主共有。

既然树木的所有权为居住小区业主共有,那么小区就要承担相应的管理义务,相关行为应当符合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居住区绿化应当合理布局,选用适宜的植物种类,综合考虑居住环境与采光、通风、安全等要求。对于树木修剪,小区管理者即物业应依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承担绿化养护管理的责任。大范围修剪,或者需要砍伐或者迁移时,还应向园林管理部门申报。有修剪需求的业主,可先向业委会提出请求,经组织相关业主或业主小组讨论同意后,委托绿化养护单位按照有关技术规程组织修剪。

本案当事人多年对树木进行修剪、养护,清除杂草、杂物,预防病虫害,避免了树木生长可能出现的危害,在事实上践行了保护植物、绿色生活。而按照所有权归属,案件当事人并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需要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却长期管理应由小区管理的树木;也没有“劳烦”业主大会或者业委会,而是自己动手养护,在实际上构成了无因管理。当树木生长影响了日常生活需要修剪时,当事人在修剪前曾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求助,咨询绿化部门是否需要审批,却得到了“不受理”的回答,只好参照周围物业的修剪样式自行修剪。

笔者认为,在这一案件中,小区物业作为树木所有权人没有履行维护居民权益的义务,也没有承担应当承担的责任。而案件当事人投入很大财力和精力对小区内树木予以养护,并且尽快消除了树木生长对日常生活的不利影响,并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和环境损害,而是有利于社区和谐稳定,尽到了遵守行政管理秩序和践行绿色生活的义务,应受到尊重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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