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张中,男,汉族,412724197311018339,河南省太康县转楼乡台寨行政村台寨村
经调查,你贮存工业固废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根据该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和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伍仟元整(¥145000.00)。
因无法以直接、留置、邮寄等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听证(事先)告知书(台环路罚听告字[2021]31号),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领取决定书(地址: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月河北街洋张大楼,电话:0576-82409131),逾期即视为送达。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