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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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左市白头叶猴栖息地保护条例》10月1日施行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生态廊道

 

◆本报记者 昌苗苗

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近日审议通过了《崇左市白头叶猴栖息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对更好地保护白头叶猴及其赖以生存的喀斯特生态系统具有重要意义。

个体数量仅存约1250只,保护栖息地就是保护白头叶猴

白头叶猴是崇左市特有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分布在崇左市江州区、扶绥县、龙州县和宁明县境内面积约200平方公里的岩溶石山地区,个体数量仅存约1250只,种群呈极其濒危状态。

近年来,虽然当地政府及各部门采取了多种积极措施,不断加大白头叶猴及其栖息地的保护力度,但随着当地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白头叶猴栖息地保护和人类活动的矛盾日益凸显。

一是经济建设和农业生产活动不断冲击喀斯特石山森林生态系统,压缩白头叶猴的生存空间,其栖息地呈现出“破碎化”“孤岛化”状态,导致猴群活动受限。

二是农民开荒垦植破坏了白头叶猴主要食源地——坡积裙,使白头叶猴食源地范围不断缩小。

三是保护区内道路车辆过往频繁,时有撞死穿越公路的白头叶猴事故发生等。

“保护白头叶猴栖息地就是保护白头叶猴。因此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加强对白头叶猴栖息地的保护,提升白头叶猴栖息地的环境质量,保障白头叶猴种群获得足够的生息繁衍空间。”崇左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万崇兴介绍说。

赋予崇左市自然保护区外栖息地范围划定权力

“《条例》将白头叶猴栖息地范围明确为两部分,一是自然保护区,包括广西崇左白头叶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广西弄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陇山片区;二是其他适合白头叶猴生息繁衍的区域。其中,其他适合白头叶猴生息繁衍区域的具体保护范围由崇左市政府划定。”崇左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良表示。

据介绍,《条例》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白头叶猴主要分布在广西崇左白头叶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广西弄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陇山片区内,但在上述自然保护区外还有零星白头叶猴种群分布,如渠楠白头叶猴保护小区分布有8群约30只白头叶猴。

因此,《条例》根据实际情况,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将自然保护区外白头叶猴生息繁衍的区域也纳入保护范围,符合白头叶猴保护发展趋势,有利于白头叶猴种群的繁衍壮大,彰显了地方立法的特色和灵活性,有利于依据白头叶猴的分布变化、扩散趋势,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平衡好栖息地保护与产业发展的关系,科学、合理地划定自然保护区外白头叶猴栖息地的保护范围。

划定或建设白头叶猴生态廊道,增强栖息地连通性

“白头叶猴以峰丛、峰林为栖息地,峰丛和峰林之间以平地相连,平地为周边村民的农耕地,耕地将栖息地分割开来。此外白头叶猴栖息地还分布在道路、村庄等地方,这些农田、道路和村庄造成了栖息地的“破碎化”和“孤岛化”,严重影响白头叶猴种群的扩散、迁移和交换。”广西崇左白头叶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负责人介绍说。

为增强白头叶猴栖息地之间的连通性,解决栖息地孤岛化、破碎化等问题,《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白头叶猴栖息地保护规划的要求划定或者建设白头叶猴生态廊道,增强白头叶猴栖息地的连通性。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生态廊道,破坏生态廊道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及相关设施。

对破坏栖息地或惊扰伤害白头叶猴者将严厉处罚

《条例》还对可能破坏白头叶猴栖息地的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

一是栖息地范围内禁止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

二是根据白头叶猴的生活习性,禁止擅自攀爬进入白头叶猴夜宿地,放任或者驱使犬只追赶、伤害白头叶猴,故意惊扰、追赶或者投喂白头叶猴等行为,以保障白头叶猴的正常觅食、栖息。

三是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在生态廊道上悬挂、张贴标语广告等宣传品,新建、改建、扩建坟墓等行为,以减轻人为活动对白头叶猴及其栖息地的干扰。

同时为了加强对破坏白头叶猴栖息地违法行为的有效监管,《条例》结合崇左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现实管理要求,设定了罚款等处罚措施。

如针对坡积裙开荒垦植的行为,《条例》明确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进行惩处;擅自攀爬进入白头叶猴夜宿地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放任或者驱使犬只追赶、伤害白头叶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两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伤害等严重后果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故意惊扰、追赶或者投喂白头叶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等追逐拍摄白头叶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在白头叶猴栖息地范围内的水体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的,由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单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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