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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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建立健全执法容错纠错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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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21年10月14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内蒙古建立健全执法容错纠错机制
激励执法机构人员敢于担当勇于创新
 

本报讯 “对给予容错的干部一如既往信任支持,公道公正评价使用,树立鲜明导向。对可予容错的执法机构和个人,要采取适当方式,跟踪了解整改情况,督促其限期改正。”日前,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党组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履职尽责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内蒙古成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之后全国率先为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制定履职尽责容错纠错制度的省份。

《办法》主要体现突出党管干部原则、划清履职尽责的范围边界、明确容错纠错和不予容错的情形条件、加强容错的结果运用、实施纠偏纠错防微杜渐五个特点。

《办法》明确,坚持把加强党的领导贯穿容错纠错全程,着力强化党组织的领导和把关作用。执法机构应建立完善执法事项目录、权责事项清单,严格执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正面清单管理,细化监管职能、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内容。执法人员应认真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规范日常检查、行政处罚等行为,严格按照目录、清单要求履行法定职责。在“三个区分”的基础上,明确界定容错情形、范围,限定了容错的前提条件,划清可容的“边线”和坚决不容的“红线”。

《办法》的出台,为全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及其人员提供履职尽责的制度保障,明确严格依法执法、履职尽责、容错纠错等规定,增强干部使命感、荣誉感、归属感、获得感,旗帜鲜明地为敢担当的干部担当、为敢负责的干部负责,努力营造锐意进取、勇于创新、敢于担当、合理容错的良好环境,激发全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下一步,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将按照《办法》,细化监管职能、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内容,压实执法机构法定职责和执法人员岗位职责,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撑腰鼓劲。 李俊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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