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通讯员许叶璐 吕卓然景德镇报道 9月26日上午,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法院以公益信托方式委托江西思华生态环境保护基金会监管的跨省倾倒垃圾污染环境案修复工程,在浮梁县寿安镇八角井村开工,标志着全国首例适用民法典污染环境惩罚性赔偿条款案件进入修复执行阶段。
今年年初,因浙江海蓝化工集团有限公司雇请他人将1124.1吨硫酸钠废液非法倾倒至寿安镇八角井、湘湖镇洞口村,导致当地村民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浮梁县法院根据相关鉴定意见判决浙江海蓝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担环境修复费用2168000元、环境功能性损失费用57135.45元、应急处置费用532860.11元、检测鉴定费95670元及环境污染惩罚性赔偿款171406.35元等共计3025071.91元。
为修复本案被污染的环境,浮梁将被告缴纳的环境修复费用委托江西思华生态环境保护基金会管理和监督使用,基金会依法公开招标选择了施工方和监理方,并邀请浮梁县政府、浮梁生态环境局以及当地村干部和村民代表对生态环境修复工程建设情况进行全程监督,确保被污染的环境得到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