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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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统筹兼顾让地方立法更有针对性
以群众满意为第一标准
探索实施田长制保护管理全覆盖
淮北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普洱市思茅区环卫一体化特许经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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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注重“大块头” 又关注“小快灵”
河北统筹兼顾让地方立法更有针对性
近年来已制修订环保法律法规30余部、地方标准52项、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34项
 

◆本报记者周迎久 张铭贤

近日,《河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条例(草案)》作为今年河北省生态环境领域重要立法内容,已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初次审议,待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后,将再次提请审议,填补河北省土壤污染防治领域立法空白。

依法治污:11个设区市生态环保立法实现全覆盖

“在立法工作中,河北省立足引领生态环境质量改善,聚焦解决群众关心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既注重《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这样的‘大块头’立法项目,又关注《关于加强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的若干规定》这样的‘小快灵’立法项目,统筹兼顾、点面结合,加快立法步伐,提升立法质量。”河北省生态环境厅二级巡视员、总工程师赵根喜介绍说。

据介绍,在省级立法层面,河北省制修订了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条例、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条例、促进农作物秸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加强扬尘污染防治决定、加强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的若干规定等地方性法规;2020年、2021年河北省人大又先后审议通过《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白洋淀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条例》两部重要地方性法规。

在推进省级立法的同时,河北省还加强对各市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工作的指导和备案审查。保定市白洋淀上游生态环境保护条例、邯郸市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石家庄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邢台市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陆续制定实施,河北省11个设区市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实现全覆盖。

截至目前,河北省已形成以宪法为基础、以法律为依据,包括30余部主要地方性法规(含设区市人大立法)、若干政府规章和地方环境标准在内的生态环境保护法规体系,构建了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四梁八柱”,横向全覆盖、纵向全贯通,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法规框架体系已基本形成,生态环境保护各领域已基本实现有法可依,为依法治污提供了法治保障。

协同立法:共同做好区域污染治理和生态环境保护

“河北省坚持制度创新,从省情和实际出发,对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经验举措及时总结、转化固定为法律规范,需要先行先试的通过立法充分授权,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规定及时调整修改,在立法实践中,科学创制了一批具有河北特色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以改革思维推进生态环境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法规与标准处处长解立虎介绍说。

《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是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一部基础性、统领性、综合性地方性法规,将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等改革成果入法,创设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差异化管控等制度,新增约谈、区域限批、挂牌督办等规定,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增设“三线一单”、温室气体排放管理、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规定,极大丰富了生态环境保护的制度内容和方法举措。

《白洋淀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条例》是涉及雄安新区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该《条例》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统筹规划、协调推进、遵循规律、保障安全,属地负责、协同共治的原则,突出规划引领和刚性约束,强调山水林田草淀城系统治理和最严格保护,推进上下游、左右岸、淀内外全流域综合治理,建立流域协同治理机制,加强全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强化生物多样性保护,全方位保护白洋淀生态环境,为建设蓝绿交织、清新明亮、水城共融的生态城市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细化政府及部门职责,规范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完善人大监督、公开约谈、信息公开、诚信记录等有关制度。

围绕解决扬尘污染防治这一突出难题,《关于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决定》以最快速度创新制定,构建“六尘”共治体系,适应了扬尘污染防治急需,填补了大气污染防治立法空白。

《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先行先试,规定环保督察制度,强化河(湖)长制,提高白洋淀等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标准,强调按日连续计罚,加大环境违法行为惩戒力度,为河北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提供了法治支撑。

围绕推进京津冀生态环境支撑区和首都水源涵养功能区建设,构建首都生态安全屏障,河北省还积极推进京津冀协同立法,探索协同立法实现路径。

《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专设“生态环境协同保护”一章,提出与北京市、天津市及周边地区建立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共同做好区域污染治理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专设“区域水污染防治协作”一章,对京津冀水污染联防联控协作共治作了规定。

自2020年5月1日起,京津冀三地同步实施《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实现了立法题目、结构、措施、出台时间等的高度一致,成为全国首部在污染防治领域区域协同立法项目。

标准引领:涵盖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和清洁生产审核等

环保法律法规落地实施离不开标准引领,环保标准是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重要支撑,是环境管理和监督执法的重要依据。

河北省着力完善生态环境地方标准体系,服务和支持重点流域、重点行业企业提标改造,引领企业绿色高质量发展。近年来,共制修订生态环境地方标准52项,内容涵盖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和清洁生产审核等,构建了门类齐全、覆盖面广、针对性实效性强的生态环境地方标准体系。

在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方面。为改善白洋淀水生态环境,河北省制定实施《大清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心控制区排放限值与北京市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最严的A 类相当。

加强水污染防治源头管控。河北省制定实施了《子牙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黑龙港及运东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两个地方标准,为改善流域水环境质量提供了标准约束。

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2020年,河北省修订了《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科学设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以标准引领提升农村生活水治理水平。

在配合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方面,河北省制定了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等。截至目前,涉及水污染物防治的地方生态环境标准达8项。

在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方面,河北省聚焦污染物排放量大、环境污染重的行业企业,对标国家与先进省市,在电力、钢铁、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的基础上,2020年创新制修定水泥工业、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和陶瓷工业、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21年又制定了《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控制标准》,严格了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形成了具有河北特色的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体系。

在破解扬尘污染难题方面,河北省发布实施《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同时为强化技术规范引导,制定了煤场、料场、渣场扬尘污染控制等技术规范。截至目前,河北省涉及大气方面的地方生态环境标准达34项。

通过持续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地方立法、不断完善地方法规体系,河北省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协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提供了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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