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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领导新中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历史经验与启示
生态环境部党组举行理论学习中心组(扩大)集体学习暨党史学习教育第四次专题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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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21年11月25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党领导新中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历史经验与启示

 

生态环境部党史学习教育领导小组

回望历史,我们党始终坚持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的初心和使命,不断深化对人与自然基本规律的认识,推动生态环境保护事业从无到有、不断壮大,积累了宝贵经验。

一、党领导新中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历程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党领导人民在正确处理人口与资源、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关系等方面进行不断探索,持续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改革完善生态文明体制机制,积极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生态环境保护事业不断向前发展。

(一)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事业孕育起步。新中国成立之初,百废待兴,大力发展经济是首要任务。20世纪50年代,全球环境保护运动尚未兴起,毛泽东同志提出“一定要把淮河修好”,把大规模治淮推向高潮,开启新中国初期治理黄河工程、荆江分洪工程、官厅水库工程等水利工程建设。同时,毛泽东同志发出“绿化祖国”的伟大号召。1956年,国务院批准建立广东肇庆鼎湖山自然保护区,成为我国第一个自然保护区。我国环境保护事业孕育萌芽。

随着我国工业化发展,生态破坏、环境污染问题逐步显现,生态环境保护越来越受到党和国家的重视。1969年,我国成立国务院计划起草小组,编制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开始研究工业发展中的公害问题,学习国外治理公害的经验。1972年6月,我国派团参加在瑞典斯德哥尔摩召开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1973年8月,国务院召开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将生态环境保护提上国家重要议事日程,确定“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环境保护32字工作方针,讨论通过我国第一个生态环境保护文件《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会后制定了我国第一项生态环境保护标准《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至此,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事业正式起步。

1974年10月,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成立,下设办公室。之后,各地成立相应的环保机构,对环境污染状况进行调查评价,开展以消烟除尘为中心的环境治理。同时,对污染严重的地区开展了重点治理。

(二)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事业发展壮大。20世纪70年代末到80年代,我国逐步建立生态环境保护制度。1978年,五届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这是新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在宪法中对生态环境保护作出明确规定,为我国生态环境法制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事业推进奠定了坚实基础。从1979年9月颁布新中国第一部生态环境保护单项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之后,陆续颁布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森林法、草原法、水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初步形成了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框架。1983年,国务院召开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明确保护环境是我国一项基本国策,提出了经济建设、城乡建设、环境建设要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即“三同步”“三统一”的环境与发展战略方针。1989年,第三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提出环境保护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污染谁治理,强化环境管理等“三大政策”,以及“三同时”(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境影响评价、排污收费、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环境目标责任、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许可证、限期治理和污染集中控制等“八项管理制度”。1984年,我国还确立了民用核设施安全统一监督、独立行使监督职责的机制。1986年,国务院批准颁布了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与此同时,我国于1978年正式启动“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1981年开启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并逐步实施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还草等一系列生态保护重大工程,加强了国家生态安全屏障建设。

20世纪90年代,我国将可持续发展确立为国家战略,提出环境与发展十大对策,率先制定了《中国21世纪议程——中国21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为应对环境污染,开展规模化环境治理,污染防治思路由末端治理向生产全过程控制转变、由浓度控制向浓度与总量控制相结合转变、由分散治理向分散与集中控制相结合转变。实施跨世纪绿色工程规划,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宣战,启动“33211”重大污染治理工程,“33”是三河(淮河、海河、辽河)、三湖(滇池、太湖、巢湖),“2”是二氧化硫和酸雨控制区,“11”是一市(北京市)、一海(渤海)。这是我国历史上首个大规模污染治理行动,推动污染防治工作取得积极进展。提出生态保护与污染防治并重,国务院印发《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要求持续抓好“三北”防护林体系等各类生态环境建设工程。1993年开始,全国人大环资委会同中宣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开展中华环保世纪行宣传活动,不仅提高了全民生态环境意识,而且推动了许多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解决。

进入新世纪,我国生态环境保护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党中央提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要求从重经济增长轻生态环境保护转变为保护生态环境与经济增长并重,从生态环境保护滞后于经济发展转变为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同步,从主要用行政办法保护生态环境转变为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办法解决生态环境问题。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单位GDP能源消耗下降比例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国家“十一五”规划。同时,全面推行特许经营制度,实行有利于环境的价格政策、税收政策、投资政策、融资政策。“十一五”期间,全国环境基础设施、电厂脱硫设施建设规模超过新中国成立以来到“十一五”之前的总和。

这一时期,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不断健全完善。1982年国家设立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内设环保局。1984年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局改为国家环境保护局,1988年从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分离出来,并被确定为国务院直属机构。1993年,全国人大设立环境保护委员会,次年更名为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1998年,国家环境保护局升格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核安全局并入国家环保总局;全国政协设立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2008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组建为环境保护部,成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发生历史性变革。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大力推动生态文明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形成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了方向指引和根本遵循。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思想认识程度之深前所未有、污染治理力度之大前所未有、制度出台频率之高前所未有、监管执法尺度之严前所未有、环境改善速度之快前所未有,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从认识到实践发生了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

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通过《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将生态文明建设写入党章并作出阐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更加完善,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地位更加明确。党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出台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坚决向污染宣战;出台《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等文件,建立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责任追究等一系列重大制度。对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进行重大修改;特别是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被称为是“史上最严格”的环保法;2017年、2018年全国人大分别通过核安全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出台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一批法规,我国基本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

组织机构和生态环境保护职能进一步加强。2018年2月,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对生态环境管理体制改革作出部署。同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整合环境保护和国土、农业、水利、海洋等部门相关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执法职责、队伍,统一实行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2018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组建生态环境部,整合相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统一行使生态与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统一政策规划标准制定、统一监测评估、统一监督执法、统一督察问责,生态环境保护的统一性、权威性大大增强。

2018年5月18日至19日,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召开,习近平总书记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这次大会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发展历程中规格最高、规模最大、影响最广、意义最深的历史性盛会,大会取得“一个标志性成果”,就是确立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会后,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政策性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对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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